莫焕晶案为什么是放火罪而不是失火罪

发布时间:2025-01-08 19:58

案情回顾:

2017年6月21日晚,被告人莫焕晶又用手机上网赌博,输光了连同当晚用被害人家中一块手表典当所得款项在内的6万余元钱款。为继续筹措赌资,莫焕晶决意采取放火再灭火的方式博取被害人朱某1的感激以便再次开口借钱。6月22日凌晨2时至4时许,被告人莫焕晶通过手机上网查询”打火机自动爆炸””沙发突然着火””家里窗帘突然着火”等与放火有关的关键词信息。凌晨5时许,被告人莫焕晶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火势迅速蔓延导致屋内的被害人朱某1及其子女被害人林某2(男,殁年10岁)、林某3(女,殁年7岁)、林某4(男,殁年4岁)四人困在火场中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火灾造成该室及邻近房屋部分设施损毁,损失价值257万余元。火灾发生后,被告人莫焕晶从室内逃至公寓楼下,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对犯罪故意的否定:

案件发生后,辩护人坚持罪名辩护,认为被告人应该构成失火罪而非放火罪,并就被告人主观方面提出以下观点:1、上诉人莫焕晶没有放火的主观故意。上诉人点火动机虽然并不正当,但其本意是想点燃茶几上的书,并在火不是很大的时候将其扑灭,不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且书本在上诉人点火后并未独立燃烧,上诉人系在寻找其他引火物的过程中发现窗帘意外起火。即使上诉人对可能引燃窗帘持明知态度,其主观上也认为不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2、一审适用刑法第115条第1款放火罪结果加重犯的规定不当。因上诉人对本案造成的严重后果持反对态度,故对上诉人的行为应以失火罪定性。即使认定其构成放火罪,也应当考虑其对本案造成的严重后果所持的过失心态,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

法庭对主观故意的认定:

众所周知被告人莫焕晶最终被认定为放火罪。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过失的辩护观点,法庭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1、被告人有故意放火的犯罪意图。被告人不仅欠被害人借款未还,还盗窃了被害人财物无法归还。此外,被告人自己供述的“使家里起火烧5分钟左右,如果烧的时间太短,火肯定不大如果火很小,就不需要救人、救火就是想让火大一点,这样其把朱某他们救出去,再回来救火,功劳就大了。”2、被告人有故意放火的预谋。被告人在案发前一日和案发当日多次用手机搜索火灾原因、火灾图片、火燃烧速度、火灾刑事责任等的关键词。3、被告人放火的意志坚定。按照上诉人关于先用打火机点书本,以为书未被点着,再寻找报纸点火的过程中发现窗帘起火的辩解,反映出上诉人具有放火的坚定意志,也没有中止放火的意图与行为,更没有有效防止火灾的发生。

为什么坚持罪名辩护:

不论一审还是二审,辩护律师都坚持失火罪的原因是什么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放火罪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即如果被告人认定为放火罪将可能被判处死刑。但是失火罪,法定最高刑则是七年。即不论被告人情节多么恶劣,后果多么严重,都可以避免最坏的结果。(死刑立即执行)

是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

事实上,对象物燃烧是否属于放火行为,关键要看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对于公共安全可以从客观事实和因果法则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从案件发生时的客观事实来看,被告人点燃的对象物是书本和窗帘等属于易燃物,考虑到居家环境,对象物周围必然还有其他易燃物,其在家中点燃物品的行为引发火灾的可能性极大。其次,从因果法则来看,被告人怕火太小,想使家里起火烧5分钟左右再灭火。不论从时间还是空间来看,这无疑会使对象物燃烧形成一种失去控制的燃烧状态。被告人在有人居住的房屋内点火,应该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

对犯罪后果是反对态度还是放任态度:

如果被告人对犯罪后果持反对态度,则是过失犯罪,如果是放任态度则是故意犯罪(间接故意)。由于被告人的罪过不像客观行为那样容易证明,出于各种原因,被告人可能不会如实供述其实际想法,仅仅依靠口供判断,难保不会偏离事实。不过,罪过并非单纯的思想,必然会支配一定的危害行为,并反映在一定的危害行为上。因此,我们就可以通过对客观事实和外在行为的综合分析上推断被告人的主观罪过。从二审法院的裁判可以看到,被告人的动机明确、早先就有预谋、犯罪意志坚定。故意放火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系常识,其对本案造成的严重后果并非没有预见,而是明知会造成严重后果仍听之任之,故被告人对本案造成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并非过失,而是持放任态度。

另外,即便被告人对一开始书本引燃窗帘是过失。如果在被告人有能力救火时没有及时救火,故意不消除危险,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也不应该认定为失火罪。而应当由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成立放火罪。在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关于拿过屋内水桶欲救火、搬开保姆房门外杂物、按过保姆房外火警报警器、用榔头击打女孩卧室卫生间玻璃等辩解与在案证据证明的情况不符。换句话说,被告人在引起客观危险后,就具有作为的义务,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被告人应为而不为,仍然应该认定为故意犯罪。

最后,即便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持过失态度,也不影响被告人故意犯罪的认定。放火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但是放火造成死亡结果可以理解为放火罪的结果加重犯。只要最终认定被告人对基本犯持故意态度,构成了放火罪,被害人死亡结果与放火行为有因果关系。被告人对加重结果的罪过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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