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姚建明减刑一案
(原标题:罪犯姚建明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5)粤东监刑执字第5142号
罪犯姚建明,男,1977年8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证件号[44132219770809521X],汉族,初中文化,因犯故意伤害罪,2003年3月12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2)东中法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判处罪犯姚建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57772.50元(已缴纳5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10月13日作出(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48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姚建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04年8月12日交付我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姚建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1日以(2006)粤高法刑执字第10号 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0日以(2008)东中法刑执字第1298号 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0年6月25日以(2010)东中法刑执字第1069号 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2年6月20日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1184号 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12月20日以(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2554号 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20日。
该犯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服法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服法服判,安心改造,服从管教。
遵纪方面:严格遵守监规纪律,严格服从干警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
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及时复习,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
劳动方面: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能较好地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其他方面:认真搞好内务卫生,保持房间清洁,不乱丢乱吐,能基本做到和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由于该犯的努力,截止2015年11月30日,罪犯姚建明共获得嘉奖26次;2014年4月,2014年10月,2015年4月,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记功(年度超额完成劳动任务33%),2015年3月获得记功(年度超额完成劳动任务58%);2014年10月,2015年10月获得改造积极份子 ,确有悔改表现。
综上所述,罪犯姚建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建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东莞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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