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一起发生在4月1日与巨星有关的案件
▲文|邹成效,全文共计2103字,阅读完毕约需21分钟
一、一起假设发生在4月1日的案件
假设有这样一起案件:
小文是一名网上的娱乐主播,主要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一些各类明星的八卦信息来获取流量,但是由于其获取明星艺人的信息的渠道不多,社交平台和抖音等网络直播间的流量一直不温不火,发布的所谓娱乐独家秘闻往往被证明是假消息,因此总是被其他同类型的娱乐主播取笑。
4月1日,忽然传出某如日中天的天王巨星坠楼身故的传闻,但该讯息未得到巨星经纪公司的确认,大量喜爱该巨星的粉丝纷纷涌入小文的直播间询问情况,甚至有另外一个同类型的娱乐主播小武与小文打赌,小文如果能在4月1日24点前拿到无可置疑的巨星坠楼身故的证据,小武愿意支付小文赌注人民币200万元,该赌注也极大得引发了小文直播间的关注度,流量顿时大增。
小文一方面为了吸引更多的流量,一方面也为了在与小武高达200万元的赌博中取胜,就私下联系了平时就认识的巨星经纪公司的经理唐某,在支付给唐某现金140万元后,获取了巨星坠楼的死亡证明书、巨星坠楼身亡后的遗容照片、巨星平时诊断患有严重抑郁症的医疗诊断书等。
小文在4月1日24点前,在直播间亮出来上述证明巨星确实已经坠楼身亡的证据,并且依据医疗诊断书等推断巨星是因为患有严重抑郁症而轻生的,由于小文拿到的是独家信息,直播间内顿时流量暴涨,小武也很爽快的向小文支付了赌注200万元。
4月2日,巨星的经纪公司和家人向全社会公布了巨星的死讯,但是发现上述信息在4月1日晚上已经被小文发布,并在全网流传。巨星的经纪公司和家人对小文的这种行为十分愤怒,以侵犯公民信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查实后,依法抓获了小文和唐某。
二、涉嫌的罪名
1、侵犯公民信息罪
《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唐某利用职务便利,向小文出售巨星的健康生理信息,违法所得达140万元,显然属于“侵犯公民信息罪”的“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在有期徒刑三至七年。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但是,有人提出来,唐某的行为是否也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呢?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3万以上不满100万,对应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00万元以上, 对应量刑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金额,未明确。
那么,本案中,唐某作为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达140万元,算不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呢?而且量刑区间在有期徒刑三至十年,显然还是重于“侵犯公民信息罪”。
三、一罪?数罪?
那么,在上述虚拟的案件里,唐某的行为,能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呢?还要“侵犯公民信息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竞合,择一重罪处呢?还是以“侵犯公民信息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
有一种观点认为,唐某的行为,只构成“侵犯公民信息罪”,并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唐某收取的140万元款项可以作为违法所得没收。
持这种观点的人,主要是认为: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构成犯罪的受贿行为除了对单位管理制度破坏,危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利益外,还要破坏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也就是说,这里的商业受贿行为,是指能对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破坏的行为。
例如,上述案件中,能正常买卖的巨星节目或者周边,如果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造成行贿人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构成该罪;如果是不能正常买卖的内容,例如巨星的遗照、巨星的病例、诊断记录、死亡证明书等,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收取费用来出售上述信息,不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如果构成其他罪名,以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四、结语
这种观点是否正确,不得而知。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遇到大量的类似案件,有关公司或者单位的人员向他人提供工作中能接触到的但不对外销售也不允许对外公开的信息资料(客户信息、商业秘密罪、有版权的作品)牟利的行为,往往只定义为侵犯公民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而不再追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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