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明星”现象 当一分为二看待
近日在苏州举办的一场商业活动中,一名山寨明星“月光伍佰”假冒伍佰出席表演,被粉丝识破,甚至引起了伍佰本人的关注。伍佰通过经纪公司发表公开声明,请粉丝们谨防受骗。据了解,类似山寨明星冒充本尊的事例近年来屡见不鲜。这些山寨明星借着明星的名头,混迹于三四线小城市,靠接一些商业活动或夜店小型演出谋生。(6月1日《北京青年报》)
山寨明星之所以有一定市场,主要在于他们模仿的明星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和人气,而一些欠发达地区的人们又难以见到明星本人,由此让山寨明星及背后的策划团队有了生存空间。但利用山寨明星进行演出是否构成违法,则应一分为二地看待。
明星本人与普通人一样,也享有肖像权和姓名权,他人不得随意干涉、盗用、冒用其姓名,不得损害、玷污其肖像,不得利用其肖像从事营利活动。当然,这主要是针对明星本人而言的,如某商家未经明星或经纪人许可,擅自将明星肖像用于宣传其产品,就构成对明星本人的侵权,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但同名同姓是一种客观现象,某两个人之间相貌非常相似也是不可避免的客观现实,甚至不排除有人刻意按照明星的相貌进行整容。同名同姓或者刻意整容本身并不违法,被模仿的明星也很难从法律上禁止他人模仿、借鉴、学习自己。现实中,如果山寨明星并未故意混淆视听,未使用明星的名字,也未盗用明星本人的演出方式和节目,只是让公众感觉到他“像某个明星”,这样的方式难说侵犯了明星本人的权益,即便山寨明星以此营利,如与慕名者合影,卖艺赚钱,也难言其行为违法。
但是,如果山寨明星或者演艺公司故意以假乱真,混淆视听,将山寨明星包装成明星本人进行商业演出或形象代言,就是对消费者的欺诈和对明星本人权益的侵犯。毋庸置疑,公众尤其是粉丝的追星对象,是明星本人及本人所表演的节目、演唱的歌曲,这并非山寨明星所能替代。如果商家将山寨明星包装成明星本人并以此为噱头,吸引人们前来消费,或者诱导粉丝到代言活动现场捧场,无疑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系欺诈行为,应该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这种行为,还侵犯了明星本人或经纪公司对明星特殊形象和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对于这些现象,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不应视而不见,而要加以规范管理。山寨明星仅仅利用特殊形象来吸引人气或者小规模营利的行为,只要没有故意浑水摸鱼,引人误解,可以作为娱乐市场不可或缺的现象,给予一定的活动空间。一旦其超过相应限度,构成欺诈或者侵权,则应及时介入,维护消费者及明星本人的正当权益。(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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