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读:明星代言P2P理财平台暴雷,需承担法律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5-01-05 13:47

10月21日,汪涵曾代言的千亿P2P理财平台——爱钱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新增一条高风险破产重整信息,公司已被申请破产重整。据此前9月26日消息,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已对爱钱进(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近年来,明星代言已经成为商业活动中一种常见的广告形式。与此同时,由于代言产品“翻车”,代言人承担何种侵权责任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

就像很多人所质疑的:

当初就是看重明星代言才放心购买了(产品),如今产品出现问题,代言人难道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本文对此进行有关法律分析——

1、明星代言广告有哪些限制条件?2、何种情况下,代言人需对代言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1、明星代言广告有哪些限制条件?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1)不得代言“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可见,虚假广告指的是广告内容是虚假或者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解的,包括:

商品宣传内容与商品(或服务)实际质量不符的可能使宣传对象对商品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理解从而影响购买决策的(2)不得代言“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

(3)不得代言“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的商品或服务

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

《广告法》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2、何种情况下,代言人需对代言产品承担法律责任?

(1)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务

——代言人不仅要承担行政处罚(罚款),同时如果虚假广告造成了消费者人身损害的,代言人将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这里的限定条件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务,对于此类广告代言,广告法是明令禁止的,因此一旦该广告导致消费者人身损害,那么代言人将承担连带责任。

并且代言人即便声称“不知情”,也是无法免责。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2)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以外的商品和服务

——如果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如果代言人主观明知或者应知广告系虚假,那么应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包括刑事、民事责任)

比如:代言人将广告代言费,转化为对应股份的行为,从法律意义上已经构成了劳务出资行为。

而实践中,代言双方经常会在合同中注明免责条款:“明星不承担责任。”

但是这一点从法律角度来看,该条款无法对抗第三人,也就是仅限于代言双方有效。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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