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黑其格日假释一案
(原标题:罪犯黑其格日假释一案)
(2016)荞监假释字第3号
罪犯黑其格日,男,1980年4月25日生于四川省雷波县,彝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雷波县烂坝子乡双河口组28号。因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9日以(2011)雷波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上诉,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以(2011)川凉中刑终字第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1年8月8日送入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3月6日,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川凉中刑执字第559号,对罪犯黑其格日减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5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继续做到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伤害。在服刑改造中服从民警的管理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各科作业,在期末统考中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中能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生产规程,服从民警管理和安排,思想态度端正,劳动表现积极,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区后勤岗位劳动,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在劳动改造中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定额任务,从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获考核积分147.5分。
综上所述,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继续做到认罪悔罪,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刑期己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符合假释条件。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黑其格日予以假释。特请裁定。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附:罪犯黑其格日卷宗材料一卷一册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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