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身份中必须明确的三对关系
在全市基层法院推行法官助理制度过程中,部分基层法院对法官助理的定位的认识还不够全面,思想不够统一。有的法院认为法官助理就是法官,还有的法院将法官助理与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混为一谈。为此,市高法院在今年5月召开了市一、五中院辖区法院法官助理工作片会,对在推行工作中遇到的若干实际问题进行了政策解答,并提出了今后的工作思路。笔者拟结合此次会议精神,着重对法官助理身份问题上的三对关系谈几点意见。
一是法官助理与法官的关系。法官助理不是法官,他只是接受并服从法官领导和管理、对法官负责的审判业务辅助人员。法官助理隶属公务员序列,在广义上来讲,就是法院办案人员。会上,市高法院明确指出,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判人员只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含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助理不能叫审判人员,但应当是办案人员,这点一定要弄清楚。办案人员可能有审判人员、书记员、法官助理、执行员、司法警察等等,只要参与办案工作就是办案人员,但法官助理不是法官,不能进入法官序列。
二是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关系。推行法官助理制度,就是要构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新型办案人员组合模式,在这个模式下,书记员仅负责庭审记录,其职责范围要窄于和低于法官助理,应当接受本合议庭已获法官授权的法官助理的指导和调度,从下一个层级配合法官工作。在这次会议上,市高法院指出,各基层法院可结合我市实际,在人员紧缺的情况下,暂时确定法官助理兼任书记员,但只是权宜之计,也仅在这段时间可以这样操作。待条件成熟后,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还是要各司其职,因为最高法院对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身份界定是十分清楚的。
三是法官助理与助理审判员的关系。助理审判员是法官,法官助理不是法官,是审判辅助人员,这是两者的本质区别。在处理两者关系问题上,最高法院明确可以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即对现有助理审判员不转任为法官助理,仍按以前的规定管理;对现有在编录用制书记员符合条件的,转为法官助理,聘任制书记员仍按单独序列管理;对新招录人员,一律明确定位为法官助理,按照法官助理的相关程序办理,但对职务发展预留空间。市高法院也指出,助理审判员应按《法官法》有关规定管理,法官助理应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管理。设立法官助理制度后,今后助理审判员原则上从法官助理中产生,这是可以由各基层法院掌握的。在法官助理较多的情况下,在法官员额范围充许范围内,可以分期、分批让法官助理进入法官队伍,也可以择优选任为法官。
马翔(市一中法院政治部干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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