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遇明星拍照的法律界定
发布时间:2025-01-01 02:32
偶遇明星拍照的法律界定较为复杂,需从多方面考量:
1. **肖像权方面**
- 公民包括明星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如果街拍明星,未经当事人同意,有可能侵犯肖像权。在街拍产生的肖像作品中,肖像作品的所有权归属于个人摄影师,但如果要使用(如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明星的肖像,未经其同意是不被允许的,不过存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例如 《民法典》 规定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时,不构成侵权。如果拍摄者以在拍街景为由不小心拍摄到了明星,且未将照片用于营利等侵权用途,其行为可能并不违法。但如果明确就是要拍明星且用于侵权用途(如未经同意用于商业广告等),则侵犯肖像权。
2. **隐私权方面**
- 要看拍摄的目的和用途而定是否侵犯明星隐私。如果拍摄内容涉及明星隐私部分(如私人生活场景、不愿公开的行为等),并且满足侵害隐私权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则构成侵权。例如泄露明星私密照片,这不仅侵犯了明星个人的隐私权,从本质上也可能侵害社会秩序。
3. **名誉权方面**
- 如果拍摄后的行为对明星名誉造成损害,例如通过照片丑化、污损明星形象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明星名誉权,也是不被允许的。
总之,偶遇明星时单纯拍照如果没有后续侵权行为,可能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涉及上述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权益的侵犯行为,无论拍摄方式是明目张胆还是偷拍,都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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