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钓鱼意外触电死亡案再审,一审判鱼塘主和电力公司赔68万

发布时间:2024-12-28 10:01

22岁、拥有600万粉丝的网红段宏楠到鱼塘垂钓触电不幸身亡,家人将鱼塘主和供电公司告上法庭。

4月10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家属和律师处证实,该案二审在长春市中院开庭审理。

>>>网红鱼塘垂钓

被上万伏高压电流击中掉入水中身亡

2020年9月7日,段宏楠在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城子路东道村鱼塘触电,上万伏高压电流瞬间将其击中,22岁段宏楠掉入水中不幸身亡。

事发鱼塘

“事发时同行的4人中有人喊他:‘宏楠’,上北边来,这块有鱼’,我儿子触电后掉进鱼塘的。”程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当天下雨,事发后她在现场看到,儿子所用的钓竿加鱼线总长5.7米,200多平方米的鱼塘是私人会所,现场目测架设的高压线有五六米高。

当年9月8日,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向先锋乡派出所出具《非正常死亡户口注销通知单》载明:“段宏楠因意外触电原因死亡”。

当年10月9日,依安县先锋卫生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段宏楠触电身亡”。

>>>死者父母遭网暴

“所谓网红自己甩杆高压线触电是误导”

“五道口宏楠”,段宏楠生前是知名网红主播,曾拍摄多部短视频作品,凭借出色的外形和精湛演技,收获600多万粉丝。演戏之余,最大的爱好是钓鱼。

段宏楠生前是知名网红主播

2024年刚刚过去的清明节,程女士夫妇再度前去祭奠儿子,“我们去看孩子了……”失去独生子,程女士难以释怀,她希望能对儿子有个交待。

4月10日,程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触电身亡案之所以事隔2年后再度对簿公堂,主要是为了查清宏楠去世的真相。”

“2023年8月1号一审开庭,我们才知道,2020年9月7号下午3点多孩子就出事了,网上不实信息在很多平台都已传开,而我们作为父母却是八九个小时在殡仪馆看到孩子的遗体才知道。当时我们都懵了,也以为孩子是自己甩杆出的事。”

程女士希望通过媒体澄清事实,“宏楠去世后,个别无良自媒体在网络上煽风点火,肆意造谣,误导粉丝是宏楠自己甩杆高压线触电身亡,还误导粉丝说我们父母讹钱,甚至网上谣言和假的监控视频更是带偏节奏,让我们不仅痛失爱子,还遭网暴。”

程女士表示:“2023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宏楠并非自己故意引起危险发生,我很感谢一审法院对这一事实的认定。”

4月10日下午,段宏楠触电身亡案二审在长春市中院开庭审理。开庭前,程女士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表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希望能够得到一个有效的公平公正判决,让逝者不再被抹黑,不再背黑锅。”

>>>一审判赔68万

供电公司和鱼塘主分别承担30%和50%赔偿

2023年12月29日,长春市南关区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市城郊供电公司辩称,段宏楠在高压线附近钓鱼系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的主因,其应自行承担后果。

鱼塘主辩称自己没有实施“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有高压线的农田上自设鱼塘,对外开放经营垂钓”的侵权行为,段宏楠对触电后果的发生有重大过错。

高压线是在2006年架设,先有的鱼塘,后架设的高压线。其租赁的鱼塘并未对外经营,是供自己使用。段宏楠来鱼塘钓鱼是通过别人介绍来的,其也未收取任何费用,双方之间不是消费服务关系。

鱼塘上方的高压线

法院认为,供电公司系案涉供电线路的经营者,且没有证据证明造成的损害系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故公司应对触电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段宏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雨天钓鱼,未能尽到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依法应减轻供电公司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免责比例为20%,该20%责任比例部分由段宏楠自行承担。

同时,法院认定鱼塘主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以及公安询问笔录,酌定供电公司承担30%的赔偿比例,鱼塘主承担50%的赔偿比例。

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段宏楠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56330.2元;判决鱼塘主赔偿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27217元,二被告共计被判赔683547.2元。

>>>代理律师观点

供电公司承担无过错责任,鱼塘主承担过错责任

程女士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周兆成律师受访指出,“该案一审法院已经判决供电公司、鱼塘主赔偿宏楠父母共计68万多元,我们的诉求基本全部得到法院支持,更重要的是查清了宏楠死亡的真相,让网络造谣无处遁形。”

周兆成律师和段宏楠父母

一审法院为何判决供电公司和鱼塘主承担责任呢?对此,周兆成作了分析:

首先,电网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源于《民法典》第1240条的规定,对于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经营者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否则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电网公司作为高压电的经营者,即便其行为没有主观过错,但由于高压电本身具有极高的危险性,一旦造成损害,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宏楠的死亡并非其故意行为或不可抗力所致,因此电网公司需要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鱼塘主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鱼塘主在高压线下开设鱼塘,并允许他人垂钓,这本身就是一种过错行为。“他应当预见到在高压线下垂钓存在触电的危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止这种危险的发生。然而,他并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导致宏楠触电身亡。因此,鱼塘主人需要为其过错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甚至需要承担较大的过错比例。”

周兆成提醒,“外出活动时一定要注意观察高压警示牌或标示杆,在鱼塘周围注意观察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同时,鱼塘主应该为鱼塘安装围栏或屏障,防止垂钓者或其他人员进入高压线的危险区域。”

周兆成建议,如果鱼塘靠近高压线,鱼塘主应与当地电力部门沟通,了解相关规定和安全要求,“必要时可以请求电力部门协助,采取安全措施,如调整高压线的位置或高度,以减少触电风险。”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华 编辑 董琳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新闻热线 029-888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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