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网络主播被索赔12万,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12-28 00:34

 近日,云梦法院依法审结了大学生网络主播与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了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郑某某,系在校大学生,2021年1月2日,为补贴自己的生活,与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艺人演艺经纪合同》。双方约定,武汉某传媒公司向郑某某支付签约费10000元,由其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担任郑某某的演艺经纪公司,合作期限自2021年1月2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同时合同约定,如果郑某某在合作期限存在与其他任何第三方有同业合作、提前解除合作关系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演艺任务的情形,则郑某某应当向某文化传媒公司双倍返还签约费并承担违约责任;郑某某须达到某文化传媒公司直播内容要求的直播时长,如果未达到,则不发放保底工资;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若未经某文化传媒公司书面同意,郑某某单方解除本协议,则郑某某应向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100万元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向郑某某支付了5000元的签约费,郑某某按照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的要求进行了互联网直播等演艺活动。在合同履行期间,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未向郑某某支付下欠的签约费5000元,郑某某于同年七月份自行离开后,再未进行演艺活动。现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以郑某某未经其同意,无故停播,且存在私自直播的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郑某某向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与郑某某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签约费是指“艺人”在公司工作,所有活动包括演艺事业的安排归公司规划,公司给付“艺人”签约费,给付之后,艺人即受到公司的约束,因此签约费具有证明合同成立或者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属于签订合同一方的主要义务,该义务成其为合同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和基础。

 本案中,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应当在签订合同的第二个月末向郑某某支付剩余的签约费5000元,在某文化传媒公司未向郑某某支付该笔签约费之前,郑某某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在某文化传媒公司未向郑某某履行之前,郑某某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且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郑某某在签约后的第一个月、第二个月都在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违约的情形。

温馨提醒

 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具有门槛低、受众面广、管理不规范等特点,主要的运营模式为主播与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经纪合同》。司法实践中,因《经纪合同》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该类合同纠纷普遍存在着主播一方违约需要支付巨额违约金的特点,本案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法官提醒,网络直播虽然收入可观,但是也存在风险,入行需谨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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