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集团和诈骗金额如何认定?《意见》给出明确回答
本报北京7月26日电(记者孙风娟)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一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胡春健对《意见》中如何认定犯罪集团和诈骗金额的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据介绍,从当前办案情况看,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组织多是以“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为幌子的超大犯罪集团。这些超大犯罪集团的主要成员往往不直接实施诈骗等犯罪活动,而是通过招募犯罪团伙或成员到其管理控制的建筑物、园区等场所实施犯罪,向实施犯罪的团伙或成员颁发许可证或实施登记管理,要求有关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出有关场所,或者派驻武装安保人员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场所进行看守庇护,甚至对不服从管理或擅自脱离窝点的团伙成员进行殴打体罚等。在犯罪所得方面,有的是按照诈骗等犯罪数额进行抽成,有的是按照具体犯罪集团人数收取“人头费”,有的是按照犯罪场所收取“场地费”,有的混用多种收费标准。
“这些人实际上是对诈骗等犯罪团伙实施管理、控制,客观上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管理架构,有相应的管理制度,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胡春健告诉记者,《意见》第4条对犯罪集团认定作了明确,将有利于办案机关准确认定犯罪集团及其首要分子、其他主犯,为犯罪事实认定和刑事责任追究夯实基础。
由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集团犯罪手法加速迭代翻新,犯罪事实查证难度加大,往往无法查明被害人及其具体被骗数额,按照传统思路,诈骗金额难以认定。
“对此,《意见》第5条作出规定,对于能够根据相关客观性证据及犯罪嫌疑人供述,比如在相关通讯群组中,犯罪嫌疑人发出的实施诈骗成功的信息或者收款、转账、取现的信息,综合其他证据能够确定诈骗事实和数额的,可以据此认定犯罪数额。”胡春健表示。
记者了解到,《意见》第5条第二款还规定了犯罪集团数额的特殊认定方式,针对性解决跨境电诈集团犯罪数额难以查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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