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内容摘要
(原标题: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2714
债券代码:127045
证券简称:牧原股份
债券简称:牧原转债
公告编号:2024-107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1、公司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牧原转债,债券代码:127045)尚在转股期内,且公司完成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导致公司总股本在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前发生了变化。同时,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66,316,138股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根据“分配比例将按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的原则,按公司现有总股本折算出每股现金分红比例=本次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已回购股份)=4,504,917,389.42元(/5,462,764,343股- 66,316,138股)=0.8347930元/股(计算结果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七位)。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8246588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 4,504,917,186.40元 /5,462,764,343股=0.8246588元/股,计算结果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七位)。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于 2024年 12月 12日召开的 2024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相关公告详见 2024年 10月 30日及 2024年 12月 13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8.31元(含税,暂以董事会审议时总股本扣除公司已回购股份计算),分红总额 4,504,917,389.42元(含税),占公司 2024年 1-9月净利润的 40.06%;本次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在本次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因股份回购、可转债转股、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利润分配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已发生变化: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牧原转债,债券代码:127045)尚在转股期内(“牧原转债”已于 2024年 12月 20日起暂停转股);且公司于 2024年 12月 18日完成回购注销部分用于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 2,590,619股,导致公司总股本在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前发生了变化。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 5,462,764,343股。
3、截至目前,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为 66,316,138股,该部分股票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根据“分配比例将按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的原则,按公司现有总股本折算出每股现金分红比例=本次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已回购股份)=4,504,917,389.42元/(5,462,764,343股- 66,316,138股)=0.8347930元/股。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以固定总额的方式分配,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5、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66,316,138股后的 5,396,448,20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 8.34793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7.513137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 1.669586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年)的,每 10股补缴税款 0.834793元;持股超过 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 12月 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 12月 30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年 12月 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年 12月 3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 --- | --- | --- |
| 1 | 01*****265 | 秦英林 |
| 2 | 01*****143 | 秦英林 |
| 3 | 08*****667 | 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4 | 01*****457 | 钱瑛 |
| 5 | 01*****321 | 钱瑛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 12月 20日至登记日:2024年 12月 2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相关参数调整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公司发行的“牧原转债”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前“牧原转债”转股价格为 46.56元/股,调整后“牧原转债”转股价格为 45.74元/股(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2024年 12月 30日起生效。
2、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及方式
鉴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的股份不参与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 5,396,448,205股*0.8347930元/股= 4,504,917,186.40元人民币。
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 0.8246588元/股计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即 4,504,917,186.40元 /5,462,764,343股=0.8246588元/股,计算结果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七位)。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8246588元/股。
七、咨询机构
1、咨询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工业园区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咨询联系人:曹芳
3、咨询电话:0377-65239559
4、传真电话:0377-66100053
八、备查文件
1、《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12月 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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