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曲的“童模”市场背后的法律真相:被商业绑架,还是被父母“绑架”?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刘昌松/文 最近,一段内容为“杭州织里女童模被成年女性当街踢踹”的视频,在网上广为流传:正在拍摄的童模妞妞,被妈妈突然从身后踹了一脚,小姑娘打了个趔趄,险些摔倒。网友斥责妞妞妈妈不仅靠女儿赚钱,还行为恶劣。
妞妞一案也引发许多人对“童模”这一群体的关注。其中大致有这样几个方面的关注焦点:一是当童模对相关儿童成长有多大影响;二是童模现象是否合法,能否继续存在下去,这是问题的关键;三是如果合法,如何保障童模的权益和健康成长。
童模究竟是否会对孩子造成伤害其实是因人而异,尤其是因孩子父母态度而异的问题。如果像报道中提到一名9岁童模的父母所言,孩子现在以学业为重,每周就周末去拍一天,纯粹为锻炼儿子胆量,提升孩子形象气质,自始至终就没想过靠他赚钱。这个“度”就把握得不错。但一旦形成“童模职业化”状况,童模就可能被父母和商家所绑架,孩子无力自保。像报道中反映的,有的父母真把孩子当成摇钱树,拍摄一套童模衣服一百来元,让孩子一天拍一百多套,年入300多万元。
如此而行,若是适龄儿童一定会影响义务教育;而孩子成了拍摄道具,也难言有兴趣,必须厌倦拍摄,家长打骂体罚孩子就会相伴而生。
孩子当童模收入可观,甚至远超父母收入,许多家长便经受不住诱惑,从而加剧童模职业化程度,形成恶性循环,这样对相关孩子的成长确实非常不利。而其中涉及到的童模现象究竟是否合法,直接涉及其能否存在下去。
这其中主要涉及到的是《劳动法》和《广告法》。
先看看是否违反劳动法。《劳动法》确有“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但相关单位不会糊涂到同“童模”形成劳动关系,童模也就是提供劳务获得报酬,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童工。而且《劳动法》还规定,“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模特一向被看成是文艺行业,也就是说,即使有人举办童模教育机构,让童模参加大量童装拍摄活动,只要机构注意儿童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也很难说其违法。家长基于培养孩子艺术气质等考虑,让孩子参加童模拍摄活动,若未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或违反义务教育法,就很难说其违法。
再看看是否违反广告法。《广告法》确有“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规定。但童模参与广告制作,不等于就是广告代言人。因为服装广告代言人,一般是接受某家单位服装代言,就不再为其他单位服装代言,否则就不知代谁而言了,而童模恰恰相反,他们参加很多产品的展示,广告主看中的是他们的静态和动态形象。
而且《广告法》还规定,“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或者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使用某人形象作广告与某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是两回事。商家在广告中单纯使用童模形象,只要“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不违法。
报道中童装厂商称,“我们的服装如何能更好地展示,当然得通过图片或者视频,当然需要穿的人,童装自然是小孩子来穿”。所言不虚,童模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情合理性。
如前分析,童模现象本身并不违法,可以存在下去,至于其中有人出现虐待孩子、违反义务教育法等违法行为,只能按个案处理,由相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般而言,父母是孩子的最佳呵护者。但如前所述,一旦父母经受不住童模“日进万元”的诱惑,也可能同商人一起绑架孩子,成为孩子的加害者,孩子还没有能力自救。
绝不能让父母将孩子看成自己的“私产”,随意对待和安排,这才是童模问题的真正核心。对此,《未成年保护法》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责任和要求,《义务教育法》和《反家庭暴力法》等都有具体细化,但针对童模现象如何加以落实,还有待于研究。
我的建议是,像杭州织里这样已形成规模化“童模”产业链的地方,需要有更多监管和社会力量的介入。比如由当地公安、工商、妇联、未成年保护机构、学校和家长代表等组成的童模权益保护机构,建立童模活动登记备案制度、定期巡查检查制度,以及举报监督和查处制度,避免妞妞现象被普遍化、严重化。
(作者系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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