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徐坤,一审被判赔300万
中国内地男歌手蔡徐坤
与前经纪公司的解约纠纷
8年后终于尘埃落定
近日
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与蔡徐坤委托合同纠纷
一审判决书公开
蔡徐坤,图源微博
文书显示,原告依海公司诉称,2015年11月,其与被告蔡徐坤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独家全权经纪人,合同期限至2023年4月。合同约定如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则每提前一年解除需向原告支付提前解约赔偿金每年300万元。
文书显示,原告依海文化诉称,2015年11月,其与蔡徐坤签订《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合约期限为2015年11月17日至2023年4月17日,蔡徐坤单方面提前解约,则每年需赔偿违约金300万元。且2016年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中约定,蔡徐坤每提前一年违约,每年需赔偿3000万元违约金。
被告蔡徐坤辩称:
1、原告未按约履行演艺经纪义务,且两合约仅隔7个月,违约金就涨了10倍,明显不合理。
2、此前,依海文化作为反诉方要求蔡徐坤赔偿5000万违约金被法院驳回,因此依海文化不能再就违约金提起诉讼。
3、2017年2月后双方再无合作,而2018年6月,依海文化将蔡徐坤肖像授权给某公司3年进行广告宣传,授权费用1500万,后蔡徐坤诉至法院,双方合同解除。依海文化认为蔡徐坤导致公司损失1500万元,由其承担,显然不合理。
一审法院认为:
1、原告依海文化,未考虑肖像授权是否存在无法履行风险就擅自签订合同,因与第三方解约产生的损失系原告本身造成,故1500万损失赔偿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2、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长达11年,且两合同签订时蔡徐坤仍未成年,合同履行期限过长限制了被告选择自由,故提前解约存在合理性;
3、仅时隔半年,解约赔偿金从300万提升至10倍的3000万,在此期间,被告尚未出道,原告也未提供对被告个人实际支持的成本证据,依据不足;且原告未按约支付被告每月8000元的报酬,构成违约;
因对原告的投入是对被告所在团体组合,无法计算原告为被告个人具体支出及预期收入,最终,对于解约赔偿金,法院酌情确定为30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请求。
上述裁判文书显示的判决日期为2022年8月10日。文书显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而据企查查显示
依海文化在一审后
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法院多次发布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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