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全!索要分手费的罪与非罪,都整理出来了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转自: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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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的一年,堪称娱乐圈“吃瓜年”。从年初到年尾,不断有各路明星人设崩塌,尤其是明星分手的各种大瓜一个又一个接踵而来,让吃瓜群众们应接不暇,“吃瓜都吃撑了”。
回顾以往,明星因陷入情感纠纷被索要各种形式分手费的消息并不鲜见。由于这类纠纷往往还会牵扯到明星的不少个人隐私,吸引受众关注。
感情没了,分手在所难免。既然留不住人,那能不能留点钱?分手费到底能不能要?会不会因为索要分手费而构成敲诈勒索罪?普通人谈完恋爱要个分手费会不会有事?索要分手费会带来哪些法律风险?⋯⋯
吃瓜之余,有关分手费的法律问题也引发了广泛讨论。实际上,此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多,同时也困扰着学界。由于身处一个刑事与民事交叉的领域,分手费由此也掀开了刑民关系的面纱。
“谈恋爱吗?坐牢的那种。”
2021年,两起明星分手费事件让广大网友震惊之余颇为感慨,甚至在网上还流传起了“谈恋爱吗?坐牢的那种”的梗。
2021年年初,因向演员吴某某索要分手费,陈某某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事情还要追溯到2018年。和陈某某保持多年婚外情人关系的吴某某提出分手。陈某某以把二人的关系公布到网络上为由,几次索要分手费,吴某某都支付了。直至最后一次,两个人达成了一个协议,在未来4年中,男方分期支付4000万。但在吴某某支付了300万后,陈某某又变更协议,以进一步公开两人不正当关系、公开其他人的负面消息等相威胁,要求吴某某一次性支付剩下的3700万。最后,吴某某报案,公安机关以陈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
无独有偶。2021年8月,歌手霍某的前女友陈某在社交媒体上发表一篇“小作文”曝光两人此前的恋情,并陆续公开了霍某与友人的一些聊天记录。事件不断发酵后,最终,霍某手写了一封道歉信,宣布退出娱乐圈,此后以陈某索取巨额分手费为由向上海警方报案。2021年12月,据媒体报道,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陈某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
细看这两起分手费引发的纠纷,当事人之间,一个是见不得光的情人关系,一个是正常恋人关系;男方都有一定知名度;都因为女方索要分手费而引起纠纷;都涉及同一个罪名敲诈勒索罪。
因索要分手费而构成敲诈勒索罪并非明星专属。查询裁判文书网,因分手费引发的敲诈勒索案件并不少见。
“分手费,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邓雯芬介绍说,实践中常见的索要分手费的事由主要有:与婚约相关的分手费、与同居关系相关的分手费、与恋爱关系相关的分手费以及与离婚相关的分手费。2021年娱乐圈众多明星分手引发的纠纷基本都是后两者。“情侣恋爱或者同居期间的分手费纠纷,实践当中越来越多发。此类案件往往都属于比较疑难复杂的案件,主要就是复杂在案件的事实经常真伪不明,往往最终只能根据案件基础法律关系,用举证责任的分担来决定案件的结果。”邓雯芬说。
感情走到尽头,
分手费到底能不能要?
“分手应该体面,谁都不要说抱歉。”
这句歌词,虽然听上去颇为打动人心,但是对很多人来说,却做不到。尤其是“被分手”的一方往往都“意难平”,也因此会向对方索要分手费,想以此来弥补自己受到的感情损伤,获取内心的平衡。
那么,分手时到底能不能索要分手费呢?
“在法律上,分手费是不受保护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玲指出,男女双方在解除恋爱、同居、婚约过程中,基于契约自由和自愿原则可以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一定数额的分手费,但民事法律并不会保护分手费。换言之,因分手费发生纠纷而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给付分手费的诉求,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虽然法律不保护分手费,但并不等于分手费就非法。刘玲称,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意思自治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等。分手时,如果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且没有违背公序良俗,也没有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分手费是完全可以存在的。
需要指出的是,在恋爱同居分手过程中,经常还会出现涉及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的纠纷。比如说,同居的一方因为怀孕或者终止妊娠等造成身体损害,一般会在分手时主张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由于这种‘分手费’是基于身体受到损害或者遭受一定财产损失,那么,在分手时索要合理费用补偿,就是有法律依据的,一方可以提起侵权之诉,有可能会得到法律的支持。”邓雯芬说。
婚外情感关系,
能要分手费吗?
一般来说,婚外情人或“小三”在分手时主张各种形式的“分手费”或“补偿费”,通常不会得到民事法律的支持。那么,在民法上不支持的分手费,是否在刑法上就会被否定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车浩认为,未必。
2000年7月13日,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行为人为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而拘禁他人的,不构成抢劫罪,仅构成非法拘禁罪。这意味着,即使是法律上不受保护的债务,仍然可以成为排除‘非法占有目的’的根据,进而排除财产不法,不成立财产犯罪,而只能按照非法拘禁罪等人身犯罪论处。”由此,车浩提炼出一条规则:无论债务是否受法律保护,均可以成为排除财产犯罪的事由。
值得一提的是,这份司法解释使用了“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的表述。“这表明除了高利贷和赌债之外,还可以包括其他债务。而因情人关系产生的所谓‘分手费’,在满足成立某种事实债务的前提下,是可以被归入到‘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 之类的。”车浩说。
车浩进一步举例说,在同居关系中,如果一方不对等地接受了另一方的照顾或付出,由此形成了某种事实上的“感情债”,那么,分手时,另一方提出“分手费”要求就不能认为是毫无事实基础的。即使这种“感情债”在民事法律上不受保护,也可以成为一种刑法上的索财根据,从而排除敲诈勒索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车浩分析指出,无论是在吴某某被勒索案中,还是在霍某被勒索案中,都不能简单地以非婚关系为由就轻易地将索财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必须要具体地核查案件细节,比如,是否有长期同居关系、是否有不对等的照顾付出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双方的情感关系,是否达到了足以形成某种事实债务的程度,能否以债务为由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在此类案件中,尤其需要避免的是,仅仅因为索财方是女性,就出于同情心理,简单地对所谓‘青春损失费’等名义予以支持。”车浩说。
那么,要多少分手费才比较“安全”呢?
车浩以恋爱中常见的同居关系为例:“同居关系虽在刑法上具有索要分手费的基础,但分手费的数额要有一个合理范围,至少在同等情形下,不应超过在一个合法婚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额。否则,刑法就与民法对婚姻关系的制度保护之间形成了明显激烈的冲突。”车浩解释说,如果非婚关系一方索财数额超出了合法婚姻应得的份额,行为人对此部分的索财因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可能涉嫌犯罪。
吴某某被敲诈勒索案中,在同居关系中一直付出比较多的被告人陈某某为何最后会被判处敲诈勒索罪呢?车浩认为,问题的关键点不在于数额,而在于判断双方关系是否已经彻底结束。
“分手费多少才算合理,是双方自己去谈判的内容,司法机关无需介入。”车浩指出,如果彻底分手了、钱也给完了,无论再要多少,都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如果双方一会分、一会合,纠缠不清,那在此过程中要多少钱都是两个人的事情。
被情人索要分手费,
刑法到底管不管?
既然法律并没有禁止索要分手费,那为什么还会有人因此而触犯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呢?索要分手费,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在哪里?罪与非罪的界限又在哪里?
“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要经过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检验。客观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以实现某一恶害相威胁,向被害人索要财物。而主观构成要件则是指在明知并决意实施以上行为之外还对财物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车浩指出,一个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齐备上述主客观要素。如果有一点不符合,则排除成立犯罪。具体来说,如果仅仅是一般性的较为单纯的情侣关系,没有同居生活或者不对等照顾付出等足以认定形成某种事实债务的因素,那么,通过威胁手段来索财,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如果在分手时以曝光隐私等方式威胁索财,即便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仍然可能因为扰乱经济秩序、或者侵犯人身法益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而构成财产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比如考虑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
值得关注的是,恋人之间总会或多或少的知道对方的一些隐私。在一些明星艺人被敲诈勒索案中,都涉及到女方以公布双方关系以及隐私信息作为威胁对方索要财物的手段。这对于演艺明星的男方来说,无疑会令其感到畏惧。这种曝光隐私的行为,刑法管吗?
“如果隐私的内容和性质完全都是明星艺人的个人信息,而与女方毫无关系,那么,这种曝光威胁就构成敲诈勒索。但如果女方公布的是自己与明星艺人的交往经历等内容,就值得进一步研究,存在一个价值导向和社会效果的问题。”车浩认为,如果放纵和容忍这种行为,就会激励各种形式的告密者将与他人的社交信息视作获利工具。这必将逐渐摧毁社会共同体的信任基础。因此,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不必非得是不法行为。以合法行为相威胁的索财,仍然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至于这个可能性能否现实化,没有标准答案,而是涉及到在构成要件内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关系的价值评判,那就要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去具体判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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