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限薪令”需尊重市场规律
国家广电总局于11月9日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坚决遏制追星炒星、泛娱乐化等不良倾向。主要内容包括:(因为)一些文艺节目出现影视明星过多、追星炒星、泛娱乐化、高价片酬、收视率(点击率)造假等问题,(导致)推高制作成本、破坏行业秩序生态,误导青少年盲目追星,滋长拜金主义,一夜成名等错误价值观念。(所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纠正。(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坚守底线红线,摒弃明星卖点、明星吸睛。
(敲黑板,将重点采取)1、严控片酬,2、打击收视率(点击率)造假,3、电视上星综合频道19:30-22:30的综艺节目,全部嘉宾总片酬不得超过节目总成本40%,主要嘉宾片酬不得超过嘉宾总片酬70%。电视剧网络剧(含网络电影)全部演员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主要演员片酬不超过总片酬的70%;4、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片酬执行标准”,明确演员最高片酬限额。
从2014年提出,到2016年征求意见,2018年的冬天,明星“限薪令”这只靴子终于落地了,在此之前,明星们的片酬到底高到什么程度呢?
相关数据显示,部分国内演员的片酬甚至已达到影视剧全部成本的50%到80%,远超好莱坞和韩国演员全部片酬不超制作成本三成的比例。一部电视剧成本明星薪酬占了一半以上,剩下的剧本、剧组、剧务、推广还能有多少质量保障?“唯明星论”“粉丝流量至上论”正在伤害整个行业。它压缩的不仅仅是制作成本,更是制作团队用心打造好剧的“信心”,其背后折射的是行业的畸形生态,一是为了节衣缩食供养明星,无底线压缩其他支出,而这又造成电视剧质量低下的恶性循环;二是因为普遍质量低下,电视剧市场供大于求(17000集年产量中仅有8000集投放市场),收视率预期只能依靠有无明星来评价和作为预售依据,不看质量看包装;三是因为对质量没有信心,又必须依靠收视率造假来支撑虚假繁荣;四是依靠数据水分和明星包装支撑起来的虚假繁荣,又称为下一轮圈钱融资的利器,导致娱乐圈对依靠明星追逐资本的冲动乐此不彼。因此,本次“限薪令”打击的两大对象,就是明星高薪和数据造假。
那么,社会对“限薪令”的态度如何?85%的赞成率,同仇敌忾,普天同赞。但是效果让人担忧。
一、“限薪令”能不能出(合法性)?能。
有人质疑,广电总局凭什么出台“限薪令”,是不是干扰市场经济自由和意思自治了?根据国务院令228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政法规)第五条和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可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放均属广电总局管辖,凡属于其认为质量不高的电视节目,均可以根据在制作、播放环节介入管理,对认为影响制片质量的题材选取、成本分布、违法宣传等行为进行审查。
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属于国务院部门的规定(法律位阶低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以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和诉讼当中一并提出审查。
所以,广电总局有颁发“限薪令”的权力,行政相对人也有起诉“限薪令”的权利。
二、“限薪令”该不该出(合理性)?该。
政府有形之手对市场无形之手的失灵行为介入管理没有疑问。当下,明星高薪属于市场失灵。市场失灵理论认为基于不完全竞争 、外部效应 、信息不充分、交易成本 、偏好不合理的原因,仅仅依靠价格机制来配置资源无法实现效率—帕累托最优,出现了市场失灵。体现在娱乐行业主要表现在制片方、购买方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购买方难以评价电视剧的播放预期和消费者偏好,消费者难以判断电视剧的质量便选择“快消”模式;外部效应体现在通过收视率造假等行为扭曲市场理性判断,导致产业畸形发展、劣币驱逐良币以及公众社会承受低品质消费的结果。薪酬畸形和收视率造假行为导致的市场失灵,应该通过有形之手介入纠正。
三、“限薪令”管不管用(有效性)?难。
有人提出,此前税务部门对某明星介入调查,开出高达8亿元的天价罚单是“限薪令”出台的原因,应该说税务介入对明星偷税漏税的稽查只是“限薪令”的导火线,“限薪令”却不是保障税收的根本目的。如果为了税收,压根不用考虑限薪,薪酬越高,税收越高,剩下的只是如何征收到位的问题。
有关部门非常清楚,明星偷税漏税有着五花八门的手段,比如成立设在霍尔果斯的文化工作室,通过大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将税率最高档由45%降至35%;或者签订小额片酬,将大额片酬以入股投资的名义签订投资合同,再以分红形式转入工作室,实现避税目的。再如,放弃国籍,成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或者采用阴阳合同,降低给税务部门报的费用,从而规避高昂税费。
可见,单纯限制片酬在制作总成本当中占比,以及主要明星在片酬总成本当中占比难以有效遏制天价片酬,原因在于一是避税手段多样化和隐蔽性,二是购片市场和消费市场对电视剧产品质量评价标准的缺失,三是促成新利益同盟的出现,为了隐性维持明星片酬而形成职业化依附于明星的“跑龙套”阶层。
四、“限薪令”该怎么出?
“限薪令”的本质不应在“限制”,而在“提质”,提升影视产品制作品质。那就应该用市场方式来纠正市场的失灵,市场不行了政府再介入。
第一,如果说制片方与购片方意思自治自主定价是市场经济体现,制片的市场行为还没有经过终端市场——消费者市场的终极考验,经消费者市场洗礼过的票房,应该成为明星最终薪酬的评价器,以票房作为明星片酬的定价器更具符合市场规则。
第二,参考英美发达国家做法,对天价片酬增加额外税收。
第三,维护电视片市场的充分竞争、百花齐放的局面,避免多个电视台集中播放同一部影视片,挤占其他影视片上市播放、参与竞争的空间。
第四、社会价值观的扭转是根本,既不能因明星效应形成垄断,也不能因反对明星片酬太高而一切了之。院士不如电视是当前现实,让社会觉得院士更好看,是价值观问题,只有让更多的真实和生动的作品献诸屏幕,才能让观众不再相信明星是唯一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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