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会有怎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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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具有多重角色,既是工程项目合同和信息管理的影响者,又是工程组织进度的指挥者,更是工程质量的把关者。到岗履职是每个项目经理的基本义务,是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保证。
如果项目经理未按要求到岗履职,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今天,城建君通过一个具体案例,给大家讲一讲。
案件回顾
2021年9月,市建委执法人员在对某工程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的项目经理A未到岗履职,项目报验资料和工作例会存在他人代签的情况。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对该项目施工单位B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书,B单位承诺按时整改到位并在限期内提交了整改完成报告。
2021年10月,执法人员复查该项目时,发现项目经理A仍未到岗,并且在该工程施工期间,项目经理A多次擅自离岗且未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查办结果
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建委依法对B单位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擅自离岗且未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
B单位对处罚决定无异议,并按时缴纳了罚款。
法律分析
项目经理缺乏责任心,不按规定到岗履责,会导致人员配备不齐全,降低施工合同的履行能力,造成施工安全管控不力、施工质量把关不严、施工进度严重滞后的不良影响,甚至容易产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还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无小事,每一位项目经理都应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规范履行职责,优化施工现场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关,确保建设项目又好又快地向前推进。
城建君在此提醒各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需变更项目经理,应按照规定由建筑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变更。若项目经理因故确需请假的,也应按要求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法律链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程质量义务:(一)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检测仪器并规范标准,项目经理不得擅自变更和离岗……。”
·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二)项目经理擅自变更或者离岗的;……”
项目经理、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率低、履行职责不到位,容易造成安全隐患。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市场管理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派驻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加强施工现场的人员管理,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督促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按时在岗尽责,加强安全监管工作。
素材来源:法规处、执法总队
照片来源:市建委新闻中心,网络素材
图文版权: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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