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告而辞”,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如何安排?
企业劳动者每天的流动性都很大,不少工人今天在这个厂,明天就去了另一家公司;上半年在这个岗位,下半年就换去了其他岗位。这种“世界太大,我想去看看”的洒脱已经成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一大难题。
由于企业劳动者中外来务工人员已成为中坚力量,因此在临近每年年底(公历12月至农历新年前)各企业陆续会迎来劳动者的离职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提到“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中也讲到“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但是劳动者随时离岗,这个“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该怎么做呢?已经离职的劳动者是否愿意回来?回来或者已经离职还未离开本地的劳动者是否愿意来参加职业健康检查?还有甚者联系不上的又该怎么处理?
首先,请看这里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中提到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所以,在这里卫监君小职也建议用人单位,按国家新春佳节大致在1月底至2月初这个时间段,向前推90天,即10月底至11月初期间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如此便可较好地解决年底“不告而辞”劳动者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问题。
其次,作为用人单位也应想尽一切办法履行义务
1.劳动者入职时,用人单位应告知其在离岗前30日内需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用人单位尽可能联系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电话、微信、短信、信件等),并保管好相关凭证。
3.用人单位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后应尽快将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并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尽快采取相应措施(复查、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甚至是确诊的职业病等情况)。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面临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卫生健康法治实践
网址:劳动者“不告而辞”,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如何安排? https://mxgxt.com/news/view/438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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