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找明星女儿要五千万”
近日,天津电视台一档名为《法眼大律师》的栏目播出了一集名为《我找明星女儿要五千万》的节目中,求助者六十五岁的“李先生”指控现年三十岁、中央戏剧学院毕业的明星女儿在大学毕业之后身价上亿,却拒绝赡养他。
这位李先生与女明星的母亲在女明星不到两岁的时候就已经离婚,女明星由母亲独自抚养长大。李先生后因持有、贩卖毒品获罪入狱,出狱后曾到女明星所在的片场探班,但女明星拒绝见面,李先生感到自尊心受挫,并扬言五千万买断关系之后老死不相往来,“那我就一杆子捅到底,咱们一块儿下地狱吧。”
虽然从李先生一面之词无法描绘出事件的全景,但从节目中大致能够推断出如下事实:
(一)李先生系女明星的生父,二人存在血缘关系;
(二)女明星不到两岁的时候生父与生母解除婚姻关系,生父因犯罪等原因在女明星成长期间未能尽到抚养义务。
必须要说的一点是,和父母“老死不相往来”或许能够成为在实践中存在,但在法律关系上并不会阻断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李先生扬言以断绝往来为条件开出高价“买断关系”在法律层面上是无效的,换言之,假设李先生将五千万花光散尽之后再次提出赡养条件,而女明星不符合法律上规定的拒绝赡养的条件,仍然负担赡养义务。
法律认为在下述两种情况下,子女可以拒绝赡养父母:第一种情况是父母足够过分,以至于子女长大成人后又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赡养父母,包括但不限于父母遗弃子女,对子女实施性侵害、虐待、谋杀等暴力犯罪行为;第二种情况是子女过得实在太惨,实在没有能力负担赡养父母的责任。第二种里又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成年子女未婚或者离异但是没有经济来源、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第二种情况是成年子女已婚但是没有经济收入且家庭收入也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当然,如果子女长大后选择原谅那些曾经遗弃自己、曾经想要或甚至真实地伤害过自己的父母,法律也不拦着。法不禁止子女主动尽赡养义务,法律希望子女积极主动热情洋溢地赡养父母。
《法眼大律师》中求助者描述的这位女明星显然不符合上述条件。女明星父母离异,父亲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但不代表有遗弃女明星的行为,似乎也没有对年幼的女明星实施过暴力犯罪。女明星即便不像这位李先生所述坐拥上亿身家,仍然不属于没有经济来源、无法独立生活的人,更没有丧失劳动能力。所以,女明星在法律面前无法避免尽赡养义务。
当然,斩断生父母与子女联系的法律途径并不是没有,例如建立养父母子女关系斩断生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成立时起,社会意义上的父母(即养父母)就取代了生物学意义上的父母(生父母),成为了孩子法律承认的父母亲。但是法律对收养关系的要求也很严格,首先要求被收养人是十四岁以下的儿童,且无法找到父母,十四岁以上只能由三代以上近亲属才有可能成立收养关系。三十岁的女明星在生母身边长大,不符合这一条件。所以,除非能够证明这个提出五千万的人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除此之外女明星很难对抗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
法律在面对家庭亲属这一主要由道德伦理支配的领域时,总有各种各样的无奈和无力,法律无法像冷冰冰的柳叶刀一样精准地剖开彼此联系、纷繁复杂的关系脉络直捣病根,刀去除根,而且见刀就见血,即便不是两败俱伤也有一方满身血泪,惨烈程度倒不似沙场战士,可后续的应激性创伤可是过犹不及的。面对家庭亲属问题时,没有法当然是万万不能的,但同时法也不是万能的。
家庭亲属出现纠纷的时候,是最亲近的人伤害彼此最深的时候,因而古今中外才有这样那样的人伦悲剧,既然无法唯心主义地期待提升投胎技术托生到个好人家或是期待自己的父母慧眼识人,只能希望社会上温柔的、体恤他人心情的好人们能够多一点,每个人都能善良一点,不要以伤害他人的能力为引以为豪的能力点。
7月5日,署名为《法眼大律师》栏目组的微博帐号发表声明,希望当事父女协商解决。
来源|澎湃新闻(thepapernews) 作者 戴桃疆、微博@法眼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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