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孙燕姿”成顶流:一场艺术与法律大考|新京报专栏
AI歌手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将是著作权法下一轮修订极为紧迫且无法绕过的大考。
▲2023年5月3日,孙燕姿现身湖南长沙海潮宇宙音乐节,献唱多首代表作,引全场合唱,现场氛围佳。图/ICphoto
文 | 王琳
人工智能(AI)时代,天王天后仍在批量生产,奈何唱片工业早已式微。出乎大多数人意料,一个声音在2023年横扫歌坛,光速成为娱乐圈顶流。她就是常被调侃为“冷门歌手”的孙燕姿的分身——“AI孙燕姿”。
近几天来,不仅歌迷为这位虚拟歌手疯狂,“AI孙燕姿股”还带动资本市场,让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再度出圈。
人红是非多,走红的“AI孙燕姿”也照例引发了诸多争议。最具代表性的是:人工智能抽取、处理和生成的声音数字感十足,在“AI孙燕姿”的歌声中没有感情。
但是,不管你喜欢还是不喜欢“AI孙燕姿”,AI已经真实侵入了人类音乐生产。
▲“AI孙燕姿”翻唱了不少耳熟能详的歌曲。图/网络截图
AI歌手将会大批量出现
的确,“表达生硬”“数字感”“跳跃感”“不流畅”等,长期以来都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声音产品的软肋。但“AI孙燕姿”恰恰弥补了这些缺陷,独特的音色与唱腔、极具个人标识的咬字和尾声,再搭配上如《成都》《发如雪》等与孙燕姿本人风格相似的歌曲,实难辨识演唱者是AI还是真人。
而在反复对比细听了5小时“AI孙燕姿”和真人孙燕姿的音频后,我并不觉得前者缺乏情感。
当然,音乐欣赏是一种非常主观的体验,每个人对于音乐的感受都不尽相同。可能有人觉得AI歌手的演唱没有灵魂,而有些人却觉得AI歌手的演唱在情感处理上更到位。
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去做一个相对客观的实验:让一个非孙燕姿的歌迷仅根据听来选择哪个作品的情感表达更出色,以及演唱者是AI还是真人。
哪怕是“AI孙燕姿”生成的与孙燕姿本人风格迥异的歌曲,如《好汉歌》《向天再借五百年》等,也极具辨识度,别有一番风味。
这正是“AI孙燕姿”能在“AI周杰伦”“AI陈奕迅”“AI王菲”等同类作品中脱颖而出的重要原因。从技术角度看,AI歌手较前些年就曾引发争议的AI画家也更容易实现。
网络热传的“AI孙燕姿”,其训练数据仅有4张专辑《孙燕姿同名专辑》《克卜勒》《逆光》与《是时候》。100首不到的曲目数据量,就训练出了一组稳定、清晰且自带情感和个人标识的音色模型,成为源源不断生产各种翻唱作品的声音素材。
对音乐产业来说,这不仅意味着AI歌手将会大批量出现,制作人和词曲作者也可借助不同歌手的AI音色模型生成样带(DEMO),从而更直观地匹配到最适合的演唱者。
作为唱片公司,或许还可以发布旗下歌手,甚至是已去世歌手的音色模型,供用户有偿使用。作为用户,我们或许还可以借助已逝歌手的音色模型,再现那些已消失的声音,如用黄家驹的音色模型来生成他去世之后beyond乐队的一些作品。
AI进入人类音乐生产,更多的可能性,则是有助于激发更好的音乐创作,丰富听众的音乐体验和音乐审美。
▲网上已经流出AI歌手相关教程。图/网络截图
现行法律已有相关规范
当然,AI歌手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比如,经人工智能提取和处理的歌手音色模型,并不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中,但它毫无疑问应该得到保护。
如何确定音色模型的权属?这些权属涉及哪些内容?歌手本人能否当然取得音色模型的版权并加以商业利用?唱片公司或AI公司对歌手音色模型的权益又有哪些?如何平衡权利人和用户对音色模型的使用权和再创作权?凡此种种,将是著作权法下一轮修订极为紧迫且无法绕过的大考。
与个体声音最接近的保护对象,应是个人肖像。从法理上分析,音色模型也应得到与肖像权类似的保障。我们其实早已接触、甚至频繁使用过这类“音色模型”。比如,导航软件里有不同明星的声音可以选择,自媒体制作平台里有不同类型的配音模型可以选用。而AI歌手和AI翻唱进入更日常化的应用,也只是时间问题。
音色模型的正面价值,将随其广泛应用而逐渐显现。在规范和促进音色模型AIGC作品创作和应用的同时,也要防止打开“潘多拉的魔盒”。
音色模型的生成成本是如此之低,应用又越来越简单便捷,将来我们还能确定与我们通话的某人是某人吗?网络诈骗分子利用诈骗对象身边熟人的声音进行欺诈,这样个案已经在现实中发生。
若面对一条语音、一通电话,确定“谁是谁”的责任全都在用户,必然会极大增加日常社交的成本,这将是人类社会无法承受之重。我们在反诈上能否同步实现“道高一丈”,这道时代之问不能只由个人来答,同时也应是平台、运营商、AI企业和监管部门的共同责任。
至于AI歌手和AI翻唱涉及的歌手姓名权、名誉权、发表权、词曲作者和版权所有人财产权等,现行法律已有相关规范。
面对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谦抑执法较严厉打击当更可取。就如多数权利人均选择了“让子弹飞一会儿”一样。未来究竟是“孙燕姿状告AI孙燕姿”,还是“孙燕姿携手AI孙燕姿”,都是权利人的个体自由选择。围观者乐见就好。
就在一个月前,4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这对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无疑是个好的开始。
在该“意见稿”中,明确列出的法律依据是《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不难看出,这部“意见稿”更多关注网络安全,而作为一部“管理办法”,纳入AIGC知识产权管理相关内容,给版权保护以保障,给人工智能创新以空间,也当为应有之义。
撰稿 / 王琳(法律学者)
编辑 / 何睿
校对 /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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