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美国《与台湾关系法》不是“台独”依据
2007年09月19日10:25[我来说两句][字号:大 中 小]
来源:环球时报
资料图 来源:中国网
《与台湾关系法》不是“台独”救命符
彭光谦
日前,穷途末路的陈水扁在接受英国广播公司专访时声称,“若台海之间有事,美国与日本对台海任何的战端一定会给予关注,特别是美国一定会依照《与台湾关系法》来从旁协助,协防台湾”。这不仅暴露了这个民族败类色厉内荏的虚弱本质,也反映了这个政治流氓自欺欺人地把美国一纸国内法案当作救命符的幻觉与迷思。《与台湾关系法》果真是美国出兵救扁的法律依据吗?
《与台湾关系法》是美国的国内法,它不能超越国际法准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等国际条约成为干涉中国内政的法律依据。
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一国的国内法绝不能置于国际法之上。这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最基本的国际法常识。1972年2月,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此后,中美先后签署了三个联合公报,即上海公报、建交公报和八一七公报,三个公报都明确强调,“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三个联合公报构成了中美两国关系的政治和法律基础,也完全符合《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定义的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协定,是不能任意违反的。而1979年中美建交后,美国国会匆匆通过的《与台湾关系法》却将台湾与主权国家相提并论,视台湾为“独立的政治实体”,搞事实上的“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这显然是与国际法准则和中美联合公报相违背的。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第13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国际常设法院在“但泽波兰国民案”等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国际条约。
《与台湾关系法》企图以美国国内立法方式修改或抵消美国在具有国际条约性质的中美建交公报中所承担的法律义务,这是一种违反国际法的背信弃义的行为。《与台湾关系法》既不能代替、更不能高于中美联合公报,也不能与中美联合公报平起平坐,相提并论。《与台湾关系法》不仅不能成为美国片面处理日常涉及中国主权与中国内政事务的有效文件,更不能成为以武力干涉中国内政、侵犯中国主权的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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