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董明珠与小鲜肉的亲密照,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今天下午,被百度热搜的一则新闻吓了一跳,确切地说是雷到了。有网络自媒体爆料,格力电器集团董事长董明珠与格力副总王自如恋爱了,而且有图有真相。
网络自媒体截图
关于董明珠这个人,相信大家都比较熟悉,是知名国企格力电器的掌门人,企业界的霸王花,其管理严苛、说话犀利、公私分明、能力出众的女强人形象,早已是普罗大众耳熟能详的。小鲜肉王自如是谁,想必大家不是很熟悉,从新闻媒体的琐碎报道中,得知这个人有留学经历,早期做过手机的测评工作,然后有一次被罗永浩在电视对话节目中暴虐,再然后就不知不觉成了格力电器的副总了。
网曝者关于董明珠与王自如“恋爱”并“官宣”的新闻,的确博人眼球,本身董明珠就是流量大王,其公司和本人的任何一件事、一句话,拿出来报道都会成为热点新闻,比如前段时间董明珠培养接班人事件、其所在公司不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保事件、董明珠与张兰会面事件等等,只要跟董明珠沾边,都会炒作得风风火火。但今天这则新闻,更是火上浇油,在董明珠身上炒作老少配的噱头,将一个铁腕严厉的国企女掌门人,与一个贪恋男小鲜肉的反讽故事结合,真是让吃瓜群众既惊喜又难以消化。
关于董明珠的恋爱观,无关乎道德和法律,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共道德,我想她与谁恋爱、年龄相差多大, 都是人家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干涉,也无权干涉,善良的吃瓜群众应该多一份祝福,少一分调侃。
但是,事情又来了个大反转,董明珠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声称关于其老少配的恋爱新闻纯属捏造并直斥网曝者低级、下流、无聊。那么问题来了,网曝者显然是在捏造事实,对董明珠进行诽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达不到刑法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民事及行政责任。
可见,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对他人名誉造成伤害的,是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次承担刑事、行政及民事赔偿责任的。
那么,关于董明珠恋爱新闻的网暴者,如果捏造了关于董女士的有关事实,必定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希望大家不要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
但是,如果董明珠的事情是真的呢?真有其事,就不能将它划归为捏造事实了。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可以任意妄为吗?还拿董明珠的老少配新闻举例,网曝者上传了董女士与老少配对象的王先生的亲密照(假设非合成),那么会有其他法律风险,比如亲密照属于个人隐私,对其在网络进行公布,就涉嫌侵犯个人隐私,严重的也会构成刑事犯罪。再比如网曝者将他人照片公布以博取眼球牟利,就涉嫌侵犯照片所有人的肖像权,一般也会构成民事侵权,要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即便董女士老少配的恋爱新闻是正的,那么网曝者发布未尽授权的隐私照片进行网络发布,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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