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大学合同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陶大发〔2022〕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景德镇陶瓷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学校对外订立的合同书、协议书,以及备忘录、确认书、承诺函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
(一) 合同管理制度及其细则、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改;
(二)合同的订立、审核、授权及法律咨询;
(三)合同备案及相关文件、材料的归集与存档;
(四)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及争议解决的研究、执行及责任追究;
(五)对上述合同管理事务和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
第四条 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归口管理、分级审批授权”的工作机制,具体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部门依各自权责进行办理和管理。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为法制办,设在校长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和具体措施,指导、督促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制定业务范围内的合同管理细则;
(二)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交的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及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并依法提出法律意见;
(三)组织或参与学校重要合同的起草、会审、洽谈和订立等工作;
(四)按规定出具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对学校对外订立的合同进行审查、备案;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是指学校授权负责业务范围内合同的审核、检查、监督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照本办法制定业务范围内的合同管理细则;
(二)对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审核、检查、监督;
(三)协调处理业务范围内的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诉讼;
(四)起草、拟定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合同文本;
(五)学校授权范围内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合同承办部门是指学校内设的各类机构及有关项目组,包括各院、部、系、处、室、所、中心等,是合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合同的约定事项进行可行性论证及合同对方的资信等进行调查核实;
(二)开展合同的洽谈和文本起草,将合同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三)根据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的法律意见,与合同对方沟通确认,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四)保管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材料,并按规定提交档案馆存档;
(五)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学校汇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六)处理合同纠纷;
(七)完成学校交办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合同授权管理
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未经校长审批或授权,任何单位(指学校内设的各类机构,下同)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单位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学校授权范围另行规定。
第九条 代表学校对外订立合同的个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应当是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或与学校订立正式聘用合同人员。受托人应尽职尽责,维护学校权益,并及时向学校报告合同办理情况。
第十条 学校合同授权管理以自然年为单位,除明确授权期限外,原则上为一年一授权。在授权期间,如出现委托人决定变更受托人或受托人工作变化等情形,应重新进行授权,原委托书自重新授权之日起同时废止。
第五章 合同文本管理
第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应进行充分论证,与合同对方商定有关条款(含约定事项、双方权责、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形成合同文本及其相关附件材料。
第十二条 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一般为三年以下(含三年),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确因合同约定事项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的,应注明合同期满后另行续约条款。
第十三条 学校推行使用标准合同文本。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标准合同文本,经校长办公会议统一审定通过后使用。
第十四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优先提倡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合同文本,但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根据学校实际进行适当修改,报学校备案。
第十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定期对责任范围内合同进行整理、分类和归档,建立合同分类管理台账,按规定提交档案馆存档。
第十六条 学校充分利用办公自动化系统等信息平台,探索推行合同信息化管理,开发合同管理系统,实现合同线上管理。
第六章 合同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对合同实行分级管理,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其中:
(一)重大合同。申请成立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的;对外设立产学研合作机构或重大项目的;开展对外合作办学的;涉及师生合法权益或切实利益的;对学校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合同标的金额较大的,属于重大合同。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对重大合同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必要时提交法制办转由学校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审查,同时依据《景德镇陶瓷大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陶大党发〔2020〕37号),履行学校会议有关审批程序。
(二)一般合同。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为一般合同。一般合同应按照标准合同范本订立,或经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业务审核通过,必要时提交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按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用招投标、政府采购或网上竞价采购等特殊程序订立合同的,或依法必须在特定交易场所进行的,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学校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九条 订立合同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维护学校正当权益。国家和学校对合同订立有其他特别规定的,合同承办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合同金额在人民币二万元以下并即时清结的合同,可不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学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合同,以及不涉及具体金额的合同,均应以书面合同形式订立。
第二十一条 订立合同前,合同承办部门和受托人应对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状况、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经济实力、社会信誉、委托代理权限等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当要求合同对方出具相应资质证书或证明文件并进行核验。
第二十二条 未经校长办公会议或学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以学校资产对外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加入或承担其他主体依法或依合同应当承担的债务或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禁止倒签合同和恶意拆分合同,其中:倒签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在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之后补签合同;恶意拆分合同是指为规避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故意将本应一次订立的合同拆分为多个合同订立。
第二十四条 合同中应当约定仲裁条款或诉讼管辖条款,其中,合同约定仲裁的,应尽可能约定为景德镇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约定诉讼管辖的,应尽可能约定为学校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其中,重大合同应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由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议授权学校分管领导签署;一般合同应由合同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署,或指定受托人代表学校签署。
第二十六条 合同引言、合同签署页未写明合同订立时间的,签署合同时,应一并签署日期。必要时,可进一步明确合同各方的通信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以便在合同履行、争议解决时可以进行有效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合同应加盖学校的合同专用章,或依照合同对方规定加盖学校行政用章。合同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第八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实时监控合同履行过程,对合同履行相关重要事实进行书面记录,并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文件、材料。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合同履行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一)合同订立的基础条件已经发生变化的;
(二)合同对方要求变更合同主体或合同条款的;
(三)合同对方对合同的成立及有效性提出明显质疑的;
(四)合同对方拒绝履行合同,或要求解除合同的;
(五)合同对方发生违约行为,或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将发生违约行为的;
(六)我方无法履行合同的;
(七)我方已经或将要发生违约行为的;
(八)合同对方对我方的合同履行提出异议或要求我方承担责任的;
(七)发生不可抗力明显影响合同履行的;
(八)合同履行发生其他争议的。
第二十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发现履行异常情况后,应在向对方发出或签收、确认改变合同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前,事先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或法律顾问及时沟通,不得擅自向合同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三十条 合同生效后,如合同对方不履行主要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申请学校向其发出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书面函件,督促其履约,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
对外享有的债权,合同承办部门应定期催收尽收,并保存相关催告文件的备份文件、邮寄详情单等证据材料,保证不因时效及相关证据缺失影响权利行使。
第三十一条 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及时订立书面协议,全面约定相关事宜的处理。
合同承办部门决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或决定起诉或提起仲裁的,应及时上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合同承办部门在收到合同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或口头通知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合同对方作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应及时上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定期检查制度,将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及履行状况,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及对合同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畴。
第三十三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合同履行情况评估制度,定期对业务范围内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法制办定期组织学校合同管理检查工作,对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向学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在订立、履行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学校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行政和经济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订立合同的;
(二)超越学校授权权限订立合同的;
(三)应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的;
(四)恶意拆分合同、倒签合同行为的;
(五)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或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在学校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不真实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业务范围内的合同管理细则,报学校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举办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应严格遵照本办法规定对外订立合同,或参照本办法制定合同管理细则,报学校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景德镇陶瓷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景陶大发〔2016〕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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