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行为有其特殊性 根治还需重塑医患关系

发布时间:2024-12-20 16:50

  卫生部、公安部4月30日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简称《通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要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一段时间以来,各地医疗机构中摆设灵堂、聚众滋事、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甚至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等“医闹”事件屡有发生。中国医院管理学会对全国270家医院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近年来73.33%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及其家属暴力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事件,61.48%的医院发生过病人去世后家属在医院摆放花圈、焚烧纸钱、设置灵堂的事件。最近,北京、黑龙江等地更是发生多起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恶性案件,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卫生部、公安部发出依法惩治“医闹”行为、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犯罪的通告,对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具有迫切的针对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上述《通告》明确的惩治“医闹”和打击侵害医务人员犯罪的内容,依据的都是《治安处罚法》、《刑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对现有法律政策的“重申”。在近年来医患矛盾突出的背景下,一些地方对各种“医闹”行为干预不力、处置失当,在保障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上缺乏完善有力的机制,现在“重申”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就是要本着“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大力整顿、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从这个角度说,打击“医闹”行为和打击侵害医务人员的犯罪行为,与打击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根本的不同。

  在依法打击“医闹”行为和侵害医务人员犯罪的同时,还应当深入考察、分析各种“医闹”行为的成因和特殊性,有针对性地加强协调、完善机制、开出“药方”。具体而言,出现“医闹”一般有三种成因:其一,一些患者及家属对医学技术的局限和风险缺乏理性的认识,对有些情况下治疗效果不明显或病重不治不能接受,由此产生极端情绪。其二,在一些地方的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层面,没有形成完善有效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以及具有高度公信力的医疗事故处理机制,导致医患矛盾发生后,患者反映情况往往遭受冷遇,投诉渠道严重不畅,由此激化矛盾,酿成事端。

  其三,医疗资源配置严重不均衡,个人承担医疗费用比重过大,“看病难”、“看病贵”既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放大了患者的焦虑感、无助感,同时也恶化了医务人员的执业环境,加重了他们的工作负担和心理压力,由此加深了医患双方的对立情绪,使医患双方都难以向对方释放善意、建立信任。特别地,由于患者在专业知识和实际话语权上都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一旦出现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患者一方往往容易变得更加焦虑、敏感,如果对医院和医生缺乏基本的信任,就可能在情绪失控之下采取极端行为。

  当前,亟须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加大公共财政对医疗服务供给方和需求方的投入,推动医疗资源的公益性配置和均衡分布,推动医院和医生回归悬壶济世、救死扶伤的职业本位,切实解决普通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这将有助于缓解医患双方的负担和压力,增加患者对医学技术和医疗行业的了解认知,不断完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和医疗事故处理机制,形成互信互谅、重在协商的医患文化,推动医患关系根本好转,从源头上遏制“医闹”和侵害医务人员的犯罪行为。(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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