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可以解除吗?

发布时间:2024-12-20 13:11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部主任林福明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可以解除吗?可以解除的,因为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不是自然血亲关系。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如果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他们之间只是直系姻亲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义务,这种情况可以说,不存在所谓的解除双方之间关系的事情;如果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种情况下才有可能涉及,能不能解除双方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而他们之间的这种关系是基于法律拟制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形成的是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可以依法解除。

首先,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是由于继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带子女再婚而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是随父母婚姻关系派生出来的一种亲属关系,无须其他法定程序确认。在我们国家,1950年《婚姻法》第16条,第一次在立法中确立了继子女的法律地位,1980年《婚姻法》第21条进行了修改,之后2001年《婚姻法》第27条和现在的《民法典》第1072条进行了沿用。

其次,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只是单纯的直系姻亲关系,也就是,继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与继母或者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独立生活,或者继子女虽然未成年但由其父亲或者母亲抚养。那么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对继子女没有抚养的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

第三,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形成收养关系的,也就是,如果经继子女的父母同意,继父母依法办理了收养继子女的手续,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的。由于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完全收养制度,根据收养的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收养关系一旦成立,那么继子女与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父亲或者母亲一方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灭,与共同生活的母亲或者父亲一方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续保留,与形成收养关系的继父或者继母形成拟制的养父母子女关系。这种情况下,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属于养父母子女关系,不属于继父母子女关系,如果一方想要解除,应当符合收养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四,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解除,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基于这种关系系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首先应当允许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继子女已经成年的,继子女自己可以与继父母协议解除;继子女未成年的,经继父母、生父母协商一致,并经有识别能力的继子女同意,可以协议解除。

第五,在协议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情形下,解除时继子女未成年的,继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抚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继父母虐待、遗弃继子女而解除的除外。如果解除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的,由继父母抚养长大的成年继子女,对于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当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如果解除系由于继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继父母的,那么继父母可以要求继子女补偿抚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第六,在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继子女的生母与继父离婚的情形下,此时如果继子女未成年,那么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终止。而此时,如果继父母已经将继子女抚养成人,有观点认为,由于此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已经拟制完成,该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而自然解除,在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之后,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七,继父母和继子女一方死亡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终止。但是继子女的生父母死亡时,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自行解除。继父母不能因为未成年继子女的生父母死亡而停止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如果未成年继子女尚健在的生父或者生母要求将子女领回抚养的,应当征得继父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进行判决,如果继子女已经由继父母抚养成人,无论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解除,继子女都应当对继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

第八,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如果无法通过协议解除的方式解决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裁判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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