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发生着急速的变化,民众的婚恋观也发生着改变。2021年上半年,我国平均离婚率为23%,每十对夫妻结婚就会有2对夫妻离婚。随着我国离婚率的逐渐提高,再婚率也当然地呈上升趋势,带着前婚生育的子女与再婚配偶在再次组建的家庭中,形成了性质复杂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为继父母子女关系奠定了基础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一种为姻亲关系,即继父母子女之间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双方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随着婚姻关系建立而形成,随着婚姻关系的终止而消失,是一种松散的关系。第二种则为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也就是说继父母子女之间因为发生了抚养教育的事实被法律拟制为血亲,适用亲生父母子女的法律规定,享有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譬如相互继承权、抚养义务、赡养义务等。同时,这种法律拟制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随着再婚婚姻关系的解除,最高人民法院 1986 年《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中明确了,继父母子女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随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消灭而消灭;继子女对于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继父母仍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则进一步赋予了已履行抚养教育事实的继父母在离婚时自由选择是否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权利,完善了关于抚养性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
因为生父母再婚,子女跟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母组成新的家庭共同生活,在此过程中势必会产生一系列矛盾和问题。法律对于拟制血亲的规定较好的保护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同时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鼓励了继父母善待继子女的同时也赋予了履行了抚养义务的继父母在年老后接受继子女赡养的权利,对于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文字|马梦哲
原标题:《【法苑】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