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如研究|综艺节目演出服务合同审查要点及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4-12-20 08:36

近年,各大综艺节目吸人眼球,许多艺人也通过综艺节目出圈。综艺的邀约亦伴随着综艺节目服务合同的审查,笔者将具体合同审查分为宏观的合同模式确认及微观具体条款审查两个步骤进行说明,并站在艺人方角度总结日常审核综艺节目演出服务合同的常见风险点及注意事项。

一、合同模式确认

合同模式的确认即从宏观角度对节目方与艺人方的合作模式进行剖析,大致可从综艺节目类型、综艺节目制作、艺人参演类型三个角度对艺人与节目方的合作模式进行把握,初步了解审查重点和审查底线。

1、综艺节目类型

目前市场上常规的综艺节目类型大致有三类:竞速益智类、表演类、访谈观察类。不同的综艺类目需要考虑的侧重点截然不同。

针对竞速益智类节目,典型的有《奔跑吧》《极限挑战》等户外体验节目,因为包含了追逐、竞技,制作方会对艺人的身体素质有一定的要求,在合同也需要注意设置制作方对艺人人身安全保障的内容。

表演类型的综艺节目,例如《天赐的声音》《说唱新世代》《这就是街舞》等涉及的舞蹈、音乐表演的综艺节目,核心需要审查的风险则包括,演出作品的版权由哪一方负责解决、处理、获取。

相较于前两类节目,访谈观察类的节目审查则更常规。

2、综艺节目制作

部分节目的制作方、节目播出平台,以及节目立项评级可能是节目组与艺人缔约的重要原因,那么了解节目的制作班底、节目的筹备情况则会影响合同审查底线以及作为衡量具体权益的让渡的标准。

3、艺人参演类型

根据艺人参演综艺节目的深入程度,可以将参演类型分为常驻嘉宾和飞行嘉宾。相比于飞行嘉宾而言,制作方对常驻嘉宾可能有更深的商业化绑定和宣传需求,同时节目的赞助方也会有更多的赞助配合需求。

二、重点条款审查

在对合作模式有了宏观把握的前提下,笔者就综艺节目演出服务合同三个方面的常见的审查点进行罗列和阐述,合同的通用条款不在本文的阐述范围。

1、节目信息

节目录制板块可以分为节目基本信息及节目录制信息去审查。

1)首先综艺节目基本信息建议涵盖:节目名称、播出平台、节目类型、首播日期。

节目基本信息的明确是双方缔结合约的基础条件,同时节目信息是合同目的的重要体现。因此,若艺人与节目方针对节目的制作班底、参与人员有特殊的绑定要求,应当作为节目信息中的一个要素予以明确。

其中节目基本信息中对于节目类型、首播日期的确定关联到艺人综艺档期及宣传期的安排。有些节目方会要求艺人在节目播出期间限制、避免参与同类型节目摄制、宣传,在此种情况下明确节目类型、节目播出时间可以避免自身的违约,以及节目方约束范围的扩大影响艺人正常的工作安排。

2)节目录制信息建议包含:艺人参演类型、录制期数、录制时长、每日录制时间、录制地点、录制流程、不得恶意剪辑条款。

录制信息的明确有助于确认艺人的工作时长、档期安排,考虑艺人合理的工作时间,建议明确工作时长包含休息、妆发、交通时间。

从艺人角度出发,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节目组应当提前【】日提供节目录制的录制流程”。对于艺人而言提前获取录制流程,有助于了解节目录制进程,对于不适宜、不符合约定的录制内容可以及时知悉并与节目组沟通删除。

2、节目宣传

常规综艺节目宣传大致包括前期宣传物料摄制、线上平台宣传、线下路演宣传。

(1)宣传物料摄制,建议明确:拍摄时间、拍摄内容、发布前确认。

宣传物料摄制包括静态的物料,宣传海报拍摄、提供签名照、签名海报等项目,动态物料如ID、节目主题词录制、接受采访等。物料摄制项目繁杂、易混淆,因此建议明确具体摄制项目数量、时间。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类项目费用一般被包含在整体的综艺节目服务费用中,不再另行收费。

因艺人形象的重要性,应当明确约定全部宣传物料制作完成后,需经艺人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发布。

(2)线上平台宣传,建议明确:宣传平台、参与次数、宣传形式、行程安排的提前确认。

线上平台的宣传内容大多包括直播互动、配合节目播出在指定平台进行宣传内容发布。其中内容发布的一般节目方会要求带有特定的话题,标签,或者节目方会给出的统一的宣传文案。发布主体一般系艺人账号,发布内容不恰当或不符合艺人常见发布习惯,易引起舆论讨论。因此对于发布内容艺人方应当争取审核及最终决定权。

(3)线下路演宣传,建议明确:宣传地点、参与次数、参与待遇、行程安排的提前确认。

线下宣传路演除常规的演出地点、参与形式等内容需要明确外,艺人及随行人员的交通费用、食宿费用应当予以明确罗列。

3、权利授权及权益保障

(1)人身及财产安全

对于艺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保障,对于户外竞速类综艺节目中尤为重要,近年来,艺人、工作人员参与节目录制导致受伤事件频发,高以翔先生的猝然离世事件亦是给大家敲响了警钟。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可从三个角度对艺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行保障:

首先,设置节目方的承诺保障条款。例如“节目方应当对配备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及时有效的紧急处理措施。”

其次,设置艺人有权拒绝参演危险场景的条款。例如“乙方艺人有权拒绝进行任何危险、淫秽、色情、暴力、反动等有损乙方艺人身体健康、形象、人格、信仰、名誉的表演”。

同时,艺人方可以要求节目方为艺人及其随行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含意外医疗保险)。并且针对超出保险约定范围的损失可以约定由节目方予以补足。

(2)商业化权益配合

综艺节目演出中,节目方时常会在合同中列明艺人对赞助商的推广需求进行配合,甚至是无偿配合,完成赞助产品或服务口播,配合使用,中插广告拍摄等活动。

但根据近年来各地发布的有关明星商业广告代言的相关内容,例如浙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明星商业广告代言行为合规指引》、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发布的《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明星广告代言行为合规指引》等均明确了含有商业植入广告的综艺节目中,参与的明星艺人、社会名人等,以自己的名义为植入的商品、服务进行了推荐、证明(如通过创意中插、情节设计等广告形式),符合广告代言人的定义,应当履行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因此艺人在综艺节目中承接相关商品、服务的植入或推荐工作前应当事先进行品牌审查工作,避免艺人受产品、推荐行为影响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同时商务工作的承接应当综合考量品牌与艺人的匹配度,商务价值,在先商务的竞对等情况。因此,对于涉及商业化权益配合的内容,艺人方应当予以审慎考虑,不能轻易让渡。因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条款对此项权益予以保障:

首先,节目方应当事先告知艺人方商务配合(包括但不限于配合方式、植入脚本等内容)事宜,经艺人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其次,对于无偿的商务产品的自然使用等情况,应当避免被认定为代言,可以增设要求节目方避免引人误解的剪辑且节目方应采取合理手段约束节目赞助商的商业化使用,并尽力确保节目赞助商的宣传不会令人误解为艺人与该节目赞助商存在广告代言关系。

同时,艺人方可提前释明已有的代言情况,要求节目方在制作过程中对艺人的与竞品的同框画面进行剪辑、编辑。

三、结语

随着综艺节目模式的更新,各方合作模式的变化,审查点亦会不断地迭代。上述审查点的罗列,系日常工作的总结,综艺节目演出服务合同的审查因主体间的合作模式、不同的录制状况的发生会产生不同审查要点,本文无法穷尽列举。在合同审查的过程中贴合合作模式,明确立场,为合同的落地执行服务,对审查点有的放矢的分析、罗列方能让合同助力合作推进,保障合作履行,维护主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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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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