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是开学季
少男少女们又回到了课堂
青春期的学生
总是对外面的世界
充满着憧憬
他们幻想着光鲜亮丽的生活
有些人梦想着成为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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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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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1 年 9 月,尚不满20岁的小娟(化名)与一家演艺公司某某传媒签订《艺人独家经济合作合同》, 约定双方合作期限为 36 个月。
合同内容约定:某某传媒是小娟演艺事业的独家经纪公司, 独家代理小娟的全部直播、演艺事业,包括网络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等。在收益方面,双方约定,除直播平台另有规定外,线上直播收益双方五五开,线下其他收益按某某传媒40%,小娟60%分配。在双方合作初期,如果收益较低的,某某传媒给予小娟一定经济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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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一看,这份合约对小娟而言非常划算。但仅仅半年后,小娟就被某某传媒一纸诉状起诉至五华法院,要求小娟赔偿违约金等各项损失二十余万元,并解除合同。
某某传媒公司称,其花费了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将小娟培养成熟,并在早期给予了住宿、经济帮扶等帮助。小娟的网络知名度得到大幅度提升,已经产生了演艺、商务等价值。但此时小娟却不受公司管控,从 2022 年 1 月 26 日开始,不仅不完成约定的演艺任务、停播,还擅自在其他平台自行直播,此举损害契约精神,还给某某传媒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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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捧红的艺人“翅膀硬了”想单飞?
还是主播不堪公司压榨另谋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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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传媒说
合同签订后,公司为小娟开展了一系列礼仪、才艺、直播培训及个人形象设计;根据小娟的特点,为她组建了直播才艺团,在官方直播平台为她开设账号,对她进行平台规则培训,给予大量合理化建议;资购置了大量声卡、话筒、补光灯、音响、电脑等器材设备,聘请了化妆师,添置了化妆美妆材料等;花费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将小娟培养成熟,在早期给予了住宿、经济帮扶等帮助。
小娟说
某某传媒公司和我签订的虽然是合作合同,但其实公司与我之间是劳务用工关系;我在公司没有任何话语权,公司说为我展开了一系列礼仪、才艺、 个人形象的包装打造均不属实,在职期间,我工作用的化妆品和服装都是我个人出资购买的;工作时长、流程、结果我都没办法参与控制。
小娟举例说,12月公会赛的时候,公司要求第一天流水不超过 1000元的话,对我罚款500元,迟到罚款50元;公司还要求我工作的时候穿一些露骨的衣服,并且让我去跟榜一大哥谈恋爱;公司买的设备和化妆品,是用于团队的,不是我一个人用。
法院判决
对于某某传媒的诉请,小娟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自己并没有给公司造成那么大的损失,对赔偿金额有异议。
五华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艺人独家经纪合作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小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网络直播及演艺行业应具备相当的认知,理应清楚合同签订后其负有按原告要求开展网络直播等合同义务。其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退出团播并另使用小号直播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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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下三种,
(1)人民币 20 万元;
(2)小娟在本合同期间获取的所有收益的 5 倍;
(3)小娟单个自然月最高收益的 24 倍。此外,小娟还应向公司返还签约费、培训费、食宿费、包装费等一系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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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法院认为,合同中对数额虽有明确约定,但违约金应结合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综合衡量。本案中,某某传媒未对其实际损失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五华法院综合考量涉案合同履行期间小娟的收益情况及其过错程度,综合直播、演艺行业的特点及主播个体差异等多方面因素,酌情支持违约金 15000 元。
五华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某某传媒公司与小娟之间的《艺人独家经纪合作合同》;小娟向某某传媒支付违约金 15000 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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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小娟签订的这份合同里,某某传媒的代理内容中,仅线下演艺活动中就有包括但不限于演唱会、歌友会、签唱会、音乐节、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话剧、音乐剧、儿童剧、戏曲、曲艺、歌舞、主持、模特、剧场、各类晚会等现有的及未来出现的线下演艺活动内容,看起来十分吸引人。
但如果小娟走红以后真的要执行如此之多的内容,怕是分身乏术。在线直播行业兴起,镜头里主播们各个光鲜亮丽,许多少男少女都对这个行业心怀憧憬,看到有人抛出“橄榄枝”就一头扎进去了。
演艺行业并不像表面上那样在镜头前跳跳舞、唱唱歌,甚至只是聊聊天就可以赚大钱的,进入行业之前,一定要对这个行业有足够的了解和认识,签订合约时要对代理条款慎重考量,千万别把自己套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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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仅仅半年小娟的明星梦就碎了,还搭进去一万五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