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华智选成长三个月持有混合发起(FOF)A,兴华智选成长三个月持有混合发起(FOF)C: 兴华智选成长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兴华智选成长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协议
兴华智选成长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华智选成长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协议
兴华智选成长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协议
鉴于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兴华智选成长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鉴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兴华智选成长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兴华智选成
长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兴华智选成长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以下
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
订本托管协议;
《兴华智选成长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除非另有约定,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
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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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 187 号 2 号楼 8 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 187 号 2 号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张磊
成立日期:2020 年 4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36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私募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银行”)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青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景在伦
成立日期:1996 年 1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4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8.2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银行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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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
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
基金中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信息披露及相互
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五)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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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等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基金、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含 QDII 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
期货基金和黄金 ETF)、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
REITs”))、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
股票、存托凭证及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
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 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
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指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以
上或者最近四个季度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 60%以上的混合型
基金)的比例为 60%-95%,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
产的 50%。本基金投资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本基金 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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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的基金份额。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指基金合同中约定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以上或者最近四个季度
披露的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在 60%以上的混合型基金)的比例为 60%-
于 QDII 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且不得
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4)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不少于 1 年,最近定
期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 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不
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 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
规模为准;
(6)本基金投资于流通受限基金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流通受限
基金是指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由基金合同规定明确在一定期限内不可
赎回的基金,但不包括 ETF、LOF 等可上市交易的基金;
(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
的 A+H 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
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并计算且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
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
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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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8)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参与回购最长期限不得超过 365 天;
(19)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21)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占基金资产比例不超过 15%;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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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3)基金管理人运用本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
种和比例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前款第(3)项、第(5)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除上述第(2)项、第(3)
项、第(5)项、第(10)项、第(11)项、第(16)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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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
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
所有银行。
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需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
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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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
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
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
基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
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
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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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
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
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
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前 3 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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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
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邮件或书
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
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
务及本协议约定的监督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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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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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银行账户、证券账
户等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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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需的其他账户。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资产。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银行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
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
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
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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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托管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账户业务,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托管银行账户
(也称“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
收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兴华智选成长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以实际开立为准),预留印鉴根据基金托管人相关账户管理制度要求
执行。本基金除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以外的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现金红利、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该基金托管银行账户进行。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因场内投
资需要,为本基金开立的三方存管账户除外;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
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等。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兴华智选成长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协议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
券资金账户。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资
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的结算资金全额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
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
账方式将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不得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
存放的资金。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
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
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协议。
(七)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须包含基金托管人印鉴。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
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
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
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
确条款:“存款证实书、存单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基金托管银行账户(明确户名、开
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存款证实书送达基金托管人或从
基金托管人处支取,原则上要求存款银行或基金管理人授权相关人员亲自上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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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若采用邮寄等第三方机构传递,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的调换、丢
失、延误等责任。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存单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存单正
本,基金托管人不对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
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
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
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尽量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通过传真
或电子邮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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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
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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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易时,必须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
款指令,要求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
系统实现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即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外交易时,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交易
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
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纸质指令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
若基金管理人已与基金托管人建立深证通指令直连或其他以电子形式发送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优先以电子指令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应事先书
面向基金托管人指定各业务类型投资指令的发送主渠道,以传真或电子邮件作为
应急方式备用。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授权通知的内容: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
称“授权通知”),指定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及被授权印鉴,授权通知的内容包括被
授权人的名单、签章样本、权限、有效时限和预留印鉴。授权通知应加盖基金管
理人公司公章并写明生效时间。基金管理人应使用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授权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授权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日期生效,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日
期不得早于电话确认的日期,首次提供授权通知的情况除外。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授权通知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
人收到的传真或扫描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或扫描件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
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
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交易成交单、
交易指令及资金划拨类指令(以下简称“指令”)。纸质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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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权人签章。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资金划拨类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
时间、金额、出款和收款账户信息等。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
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
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依照授权通知的授权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
保相关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任何基金管理人通过青岛银行托管系统直连服务发送的电子指令即作为基
金管理人真实发起交易办理时的电子凭证,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
于网络传输过程中的非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外界因素导致电子指令被篡改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发出的电子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且经基金
托管人处理完毕后,基金管理人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基金管理人若发现账户变
动与其实际交易操作不符,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错误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通知中应说明错误可能发生的原因、有关的账号、
金额等具体情况。基金托管人应在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告知基金管理
人调查结果。如该错误确已发生并系由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应在告
知基金管理人调查结果后 3 个工作日对错误加以纠正。如该错误由基金管理人原
因造成,则由基金管理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在使用基金托管人青岛银行托管系统直连服务时,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发布接口的规范发送电子指令,基金管理人在托管系统直连服务中设置的基
金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一切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操作不当、欺诈、疏忽等)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小时将指令发送至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有效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尽量完成,但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对于银证转账和证银转
账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下午 14:00 前将相关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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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出款不成功,应及时告知管理人,由此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有
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
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
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指令以获得基金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
达基金托管人。对于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纸质指令还应审核印鉴和签章是否和
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表面一致性相符,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认可
的方式指令加盖的印鉴和预留印鉴形式上不存在重大差异即视为表面一致性审
查通过,对于因传真或扫描引起的印章、签字等变形、扭曲,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审查义务。指令复核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基金托管人仅
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不负责审查基金
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
何第三人带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基金管理人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
注明“作废”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给基金托
管人,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若撤销电子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先通过录音电话
与基金托管人确认能否通过深证通撤回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可以直接撤回的电
子指令,基金托管人视作未接收到该电子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无法直接撤回且
尚未执行成功的电子指令,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件说明要作废电子指令的划款要
素并使用“作废”、“取消”等字样,发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接收指令的邮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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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电话确认,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基金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要
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基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基金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
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基金托管
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因此造成的延误不承担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执行指令,并及时
以电话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
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对于基金托管人事前难以监督的交易行为,基金托管人应在发现后事后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
作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已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的免于承担责
任。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具
有第(四)项所述错误,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否则应就基金或
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加盖基金管理人公司公章的书面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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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变更通知,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认可的方式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同时原授权通知失效。
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的日期晚于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基金托
管人收到的日期起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
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变更通
知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变更通知内容为准。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或扫描件形式发出,则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
管指令传真件或扫描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指令传真件或扫
描件为准。
(九)相关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
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
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
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
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
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
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
第三方带来的损失,但基金托管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
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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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就基金参与场内证
券交易、结算等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委托代理证
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场外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场外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
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
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
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
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
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以电话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
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投资交易资
金结算。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或不及时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
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
后,无需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成交单,基金托管人可自行勾单。如果银行间中债综
合业务平台或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
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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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15:00 之后发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会尽力配合,
但不能保证当天划款成功。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
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
留出足够的操作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债券未能及时交割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
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构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
金账户资金退回至托管专户的之外,应当由基金管理人出具资金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执行。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出具指令导致本基金在托管专户
的头寸不足或者 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机构负责。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
性和准确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日 15: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
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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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按时进行。
为满足申购、赎回、转换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
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托管银行账
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以电话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划付赎回款、转换转出款时,如基金托管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按时划付;因基金托管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
划付,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以电话提醒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
和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
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五)资金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
则,每日按照基金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基金托管账户净应
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如当日托管账户为净应收额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交收日 15:00 之前从登记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
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当日托管账户为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在当日 9:3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
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2:00 之前划往登记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
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基
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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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
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划付,如系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原因造成,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如果指令接收时,基金托管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以账户足额时间为指令接
收时间。因基金托管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原因造成,相应责任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六)基金转换
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执行。
进行公告。
(七)基金现金分红
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告。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指令及时将分红款
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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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计算该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
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暂停估值情形进行
处理。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兴华智选成长 3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托管人按
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
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
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由此基金净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
制及复核;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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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
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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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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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
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顾问遵守保密义务。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侧袋机制期
间的信息披露、清算报告、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的
信息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信息披露、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
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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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
件,在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时
限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将信息披露文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托管人复核工作预留足够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
管人在规定媒介公开披露。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
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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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所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所对应资产
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所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所对
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投资于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
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所对应资产
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中扣除所持有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所对
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
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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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为 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其他基金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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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
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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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
定的最低期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人处。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
司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传真至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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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保证不做
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
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
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给予
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三)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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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付
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
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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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四)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
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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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按照规定履行适
当程序。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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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
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
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
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
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
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或虽发现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
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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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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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
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并正式签署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以中国证
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监管机构一份,每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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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网址:兴华智选成长三个月持有混合发起(FOF)A,兴华智选成长三个月持有混合发起(FOF)C: 兴华智选成长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 https://mxgxt.com/news/view/329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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