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清平乐》曹丹姝初婚协议离婚看古代婚姻“和离”与“再嫁”

发布时间:2024-12-19 12:24

最近大火的国剧《清平乐》,的确是良心之作。后知后觉的墨酱也开始追剧了,而皇后曹丹姝的第一段婚姻也成功引起了我的注意。

曹丹姝的婚事是祖父在世时与世交李家定下的娃娃亲,未婚夫李植自然也是名门望族,但是李植一心修仙问道,对婚姻毫无兴趣。而曹丹姝内心倾慕的是赵祯,总之两人都不愿意结这个婚。

但是为了完成祖父的诺言,为了不让曹家失信,曹丹姝去完婚,而李植被父母逼着结了婚。新婚当天丹姝主动提出让李植写下了和离书,双方签字画押,结束了夫妻关系。

反正,就……敬丹姝是条汉子。

言归正传,李植写下和离书,然后双方就此解除婚姻关系,这在两宋以及之前都是可行的。

所谓“和离”,就是夫妻间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实际上在先秦、汉代就存在“和离”现象。

《汉书》中记载朱买臣的故事就是如此:

朱买臣字翁子,吴人也。家贫,好读书,不治产业,常刈薪樵,卖以给食,担束薪,行且诵书。其妻亦负戴相随,数止买臣毋歌呕道中。买臣愈益疾歌,妻羞之,求去。买臣笑曰:“我年五十当富贵,今已四十余矣。女苦日久,待我富贵报女功。”妻恚怒曰:“如公等,终饿死沟中耳,何能富贵!”买臣不能留,即听去。

这个故事曾经被解读为女方嫌贫爱富由此婚姻破裂。但事实上朱买臣妻子愿意与之一起卖柴谋生,并非嫌弃他贫穷。问题的关键在于朱买臣经常在卖柴路上大声读书、歌唱,妻子感觉很尴尬,经常阻止朱买臣却没有什么结果。比起贫困,双方无法沟通、理解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最终原因。

“买臣不能留,即听去。”总之,汉代已经存在由于感情不和而和平离婚的事实。

汉初《二年律令》规定:“若为人妻而弃、寡者,皆勿收”

这里的“收”,指的是古代法律上的“收弩制”,即将罪犯一定范围内的亲人一起定罪,收为罪奴。但是汉代法律却说,被抛弃的妻子或是死了丈夫的寡妇,不在获罪范围内。

可见,汉代法律中虽没有直接规范离婚事宜,但却默认离婚是合法的。

直到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才首次出现官方对“和离”朦胧地规范。水灾导致许多百姓卖儿鬻女,孝文帝于是下诏:“今自太和六年已来,买定、冀、幽、相四州饥民良口者,尽还所亲。虽聘为妻妾,遇之非理,情不乐者,亦离之。”

在特殊情境下,这条诏令虽然是维护受灾百姓家庭的团聚,但从中可以看出有关准许离婚的原则:“遇之非理,情不乐者”,“理”与“情”都不合的话,可以离婚。

作为一条法规,“和离”首次出现在唐律。《唐律疏议》曰:“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即,“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两得,两愿离者,不坐。”

“坐”在古代法律中是“犯罪”的意思,也就是说夫妻不和而离婚不算犯法。

20世纪初,敦煌出土有一类文书,题为“放妻书”“夫妻相别书”等,比如:

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必是冤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妇峨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说的是:前世三生的缘,今生才配为夫妻,如若我们的结合是个错误,二个人很难同心戮力,不如请来亲友做见证,从此痛快地分手。希望你以后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个好人家。我们之间的怨恨就此释怀,不再彼此憎恨。从此我们各走两边,各自欢喜生活。

(很熟悉的味道,没错,某明星分手文案正是参考了这段“放妻书”。)

夫妻因感情不合离婚,于是请来双亲父母和亲戚朋友,做此见证,好聚好散,男方还不忘给妻子一些美好的祝愿。

自然,能够提出离婚的也不只是男方,女方同样可以提出离婚。在唐代,女方再嫁不算失节。唐代公主再嫁的就不在少数,普通妇女也有再嫁的。离婚改嫁或夫死再嫁都是很普通的事情,未受贞节观念的束缚。

宋代法律基本上是延续唐代的,所谓“若夫妻关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夫妻关系破裂,可以提出离婚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既然可以离婚,自然也可以再嫁。

宋史学者张邦炜先生曾根据南宋《夷坚志》所记的女子改嫁事例统计,其中所载宋代妇女改嫁,达61例之多,其中包括再嫁者55人,三嫁者6人。

在宋代,不但女性改嫁很常见,而且,社会中的舆论也不以再嫁为耻,对再嫁妇女没有歧视。

宋人笔记《孙氏记》中的年轻女子孙氏,初嫁是位轻狂少年,再嫁得老秀才,三嫁官员周默,三嫁的经历并没有影响她受封为命妇。一个女子的品质并不会因为再嫁而打折扣。

宋朝至少有三位皇后为再嫁女性,嫁过人并不妨碍她们改嫁入皇室,如宋真宗皇后刘氏、宋仁宗皇后曹氏、宋徽宗皇后韦氏等。

刘皇后刘娥,先嫁给四川人龚美,随丈夫入京讨生活,龚美贫穷,养不起老婆,便让刘氏改嫁了。机缘巧合,刘氏改嫁襄王赵元侃,赵元侃是后来的宋真宗。

宋仁宗皇后曹氏的第一任丈夫李植,“自少年好道,不乐婚宦。”李曹的确有婚约,与电视剧被强迫结婚不同,据说新婚之夜李植直接逃婚了,曹氏只好回了娘家,不久被选入皇室。

不过,后来李植修道却也修出了名堂,“自放田野,往来关中、洛阳、汝州,人以为有道之士也。”

我们该记得陆游前妻唐琬后来改嫁的赵士程,同样出身宗室。可见,即便是皇室贵族,也不会以娶再嫁女性为耻,普通士大夫之家与平民家庭对此更无偏见。

当时女方提出离婚的原因也有很多了:丈夫没出息,离;丈夫不顾家,离;丈夫拈花惹草,离;丈夫长得丑,离……

当然,婚姻说到底是两个家庭的事,女方提出离婚多半要两家都同意,在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阻力。

而女子再嫁之后,也未必一定要与前夫形同陌路,唐代“和离书”中的“一别两宽,各生欢喜”绝不是为了增加文采或是假装大度,刘娥改嫁真宗后,前夫龚美被认作刘后之兄,改姓刘。

总的来说,宋代女人并非要从一而终,离婚并不耻辱。夫妻离婚并不会解除母子、母女关系,宋代离婚妇女与子女关系仍然存在。由此儿子依然要为离婚的母尽孝、服丧,离婚母亲也可因儿子获得恩荫和封赠。

“和离”制度把婚姻从家庭、宗族义务上升到了双方情感的契合,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礼法传统。而“改嫁”的女子的的确确还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与权利。

宋代作为程朱理学确立并逐渐发展的时期,可以说是一个过度缓冲的阶段,妇女再嫁问题未有约束。也可以说是唐代开放遗风并不会骤然改变。

程朱理学虽成于宋,但并未得到社会上的广泛认可。到明清时程朱理学才逐渐盛行,甚至毫不夸张地说成为一种“意识形态”,女子的地位自然是每况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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