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不“带祸” 法律红线不可碰

发布时间:2024-12-19 11:58

4月1日,首秀的罗永浩在抖音平台上3小时卖了超过1.1亿元,“带货女王”薇娅在直播间卖出了淘宝史上首单售价4000万元的火箭发射服务,快手直播带货王辛有志单场交易4.8亿元……随着直播电商的火爆,边看直播边“剁手”,已成为消费者网购的新方式。然而,直播带货“虚假宣传、商品质量没保障”等声音不绝于耳,让人忧心。专家指出,直播带货不能“带祸”,要坚守法律底线红线。

直播带货还是“带祸”

罗永浩直播结束后,其微博转发的“成绩单”显示,直播首秀的总销售商品数量超过91万件。而有网友曝光,这次直播带货的多个产品或企业曾遭行政处罚。

当日,信良记麻辣小龙虾销售额超过1300万元,列罗永浩直播商品销售榜第一名。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信良记的运营主体信良记食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曾在2019年10月12日,因发布含有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等信息的虚假广告,被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管局处以罚款。

无独有偶,罗永浩直播间售卖的钟薛高雪糕也出现行政处罚记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2019年4月3日,钟薛高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因发布违法广告被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处以罚款。

除食品外,罗永浩直播的欧莱雅洁面用品的生产公司也有多条行政处罚记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从2016年至今,因虚假宣传、发布违法广告被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处罚过4次。最近一次是今年1月,该公司因对商品解释不明确被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罚款4万元。

还有多名网友反映,同一产品,罗永浩直播间的价格比天猫、京东、聚划算等电商平台贵出不少,不符合直播间宣传的“全网最低价”。

3月31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报告显示,有六成消费者担心商品质量,超过四成消费者担心售后问题。《报告》中,快手、蘑菇街被点名:快手平台直播间内推广的商品与购物车链接不一致问题相对较多,蘑菇街平台直播时出现的涉及广告极限词的情况较为明显。“夸大其词”“假货太多”“鱼龙混杂”“货不对板”,成为消费者对直播电商行业最集中的“吐槽”。

还有媒体曝光,直播带货成交额刷单造假,低价商品卖完就下架毫无售后服务,广告法规中不允许出现的“最棒”“最高级”等绝对化用语在直播间屡屡被提及,有的还因生产、销售假药触犯《刑法》。

多部门整治直播带货乱象

直播带货乱象引发市场监管部门及多个部门关注。

3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等11部门发布《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2020年工作要点》,明确今年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重点工作和部门分工,其中强调对互联网广告和直播平台广告加强监管。

3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通报第九批“联合双打行动”典型案例,曝光首起短视频平台上销售野生动物案例。当事人谷某在快手短视频平台上销售野生动物红腹锦鸡、白腹锦鸡,被河北省唐山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立案调查。

直播带货涉及多个法律问题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分析师蒙慧欣指出,直播带货属于广告行为,若直播者的商品宣传为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商品质量不过关,部分直播平台付款时大多通过微信等便捷的方式私下交易,还有部分直播商家一出售伪劣商品就下架。一旦产生消费纠纷,后期的退换货无法保障,消费者易陷入维权难的困境。”蒙慧欣说。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区域一体化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姚志伟指出,直播带货涉及多个法律问题。以罗永浩直播为例,在法律层面上,罗永浩在这场直播中的角色定位是广告代言人和广告发布者,这两个身份有对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罗永浩的直播中有虚假广告,则可能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当然,直播带货不应仅被视为一个广告行为,而是具有广告和交易的双重融合性质,其涉及的法律不仅包括《广告法》,也包括跟交易相关的《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认为,“网红”直播带货可能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提到的为没有资质的商品销售者带货;二是“网红”直播所带的货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三是“网红”在直播带货过程中,虚假宣传、隐瞒事实、夸大功能、欺诈消费者;四是“网红”所带的货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如为假冒他人商品代言等。

还有专家指出,在“网红”带货商业活动中,带货主播既有广告代言人身份,又有生产者、销售者的身份。不同的角色,在法律上所要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例如,有关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广告法》中;自产自销型和囤货自销型的带货主播一旦带货“翻车”,就要承担更多的民事赔偿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会给予行政处罚,更有甚者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直播带货应坚守法律底线

“网红”直播带货的本质靠口碑,只有严守良心和法律底线,赢得公众更多的信任,才能避免昙花一现。直播电商平台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下规范运行,才能良性发展。

邱宝昌指出,“网红”在直播前应对所要带货的商品充分了解,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对所带商品的功能、性质等特点做好“功课”,对于自己未亲身使用的商品不得直播;建议成立相关的行业协会,对“网红”直播带货进行专业的培训,让直播虚假广告事件、违反法律法规的直播带货不再发生。

对于“网红”所属的直播平台,邱宝昌建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根据《电子商务法》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平台责任,对平台内经营者履行审核义务,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平台经营者可将“网红”的有关约定写进平台协议或规则中,并在平台内予以公布,让平台经营者知晓一旦出现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平台经营者也可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所带的货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网红”实行禁入制度。

中消协负责人建议,平台应持续强化内容生态治理,做好审核把关,通过大数据等手段严格查处各类人气造假、评论造假、商品信息造假等行为。严厉打击各类诱导交易、虚假交易、规避安全监管的私下交易行为。此外,加强网络主播的职业素养,建立必要的信用信誉评定、奖惩机制,通过内容监管、飞行检查、消费者投诉举报等手段,做好对主播人群的管理和约束。他提醒,从直播电商的支付渠道及方式来看,传统直播电商平台在平台内直接交易比较多,而社交直播电商平台大部分需要跳转到第三方平台进行支付交易。值得注意的是,各直播电商平台中有过主播引导消费者绕过平台私下交易的情况,可能存在较大风险,消费者应当保持警惕。

“面对直播带货,消费者当理性消费,根据自己的需求而非主播推荐购买商品。”邱宝昌说。他建议,消费者可以采取事先预防、购买中谨慎选择、遭遇损害后积极维权的方式,观看直播购物时,应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可截屏、录屏保留带货主播的承诺,包括商品质量、商品价格折扣等;贵重物品最好在快递员见证下当面拆封查验,拆封过程以视频的方式保留;与商家和带货主播未协商一致的,根据消费者自身具体情况,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必要时到法院起诉。

直播带货模式发展势头迅猛,“网红”、直播平台、经营者、消费者、相关监管部门都身在其中。规范直播带货行为,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才能行稳致远。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倪泰

原标题:《直播带货不“带祸” 法律红线不可碰》

网址:直播带货不“带祸” 法律红线不可碰 https://mxgxt.com/news/view/323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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