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产品代言人被喊话,规范网贷市场还须源头治理

发布时间:2024-12-18 11:06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发布公告,要求P2P网贷机构广告代言人限期联系说明情况、“配合落实风险化解责任”,并表示部分网贷机构代言人“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存在过错”。


认证信息为“朝阳区金融社会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一纸公告,引发网友不少猜测,官方机构对网贷产品代言人的直接、集中喊话,此前并不多见。加之公告并未具体到某一涉事平台或产品,使得目前已出现某些爆雷症状的“部分网贷产品”的代言人,都处在公告的“射程范围”。有媒体梳理此前公告主体曾明确点出包括人人贷在内多家存在“恶意逃废债”行为的网贷产品,并指向其曾经或目前的代言人,认为“可能在找你”。

在此之前,包括汪涵、杨迪、杜海涛在内的多位明星都曾因给P2P平台产品做代言和宣传而遭到质疑,而历次争议中的涉事公众人物也多出面回应,表示曾尽到法定审查义务,并配合督促平台解决问题。现在看来,此番集中向部分网贷产品代言人的“喊话”,更多倾向于督促相关公众人物尽快向监管机构说明情况,而非直接进行法律责任的判定。

毕竟,涉及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现行法律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明知或应知”的认定关系到其是否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广告法》也明确禁止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此前“九球天后”潘晓婷代言纠纷中,法院判决最终就明确,“不应当以事后刑事案件的结果来倒推审查义务”。所以,是否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就成为判断代言人在相关网贷纠纷中责任的一个关键。

代言人在网贷金融产品中的法律责任问题,基于个案证据情况的就事论事、依法查明并做出判断,可以说是对已有案件该有的法治思维。即便要将网贷代言的管理,视同代言“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也需要后续立法程序再做明确。当然,不管是否进入司法程序,越来越多的明星代言网贷产品纠纷正在渐次进入舆论视野,起码对代言人自身的公共评价都有堪称致命的影响。即便是出于维护其公共形象的考虑,相关人士也不能一直保持沉默,而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主动说明情况并及时向公众做进展通报。

尽管代言人与涉事产品的关系,可能并不那么密切,但一旦出现“爆雷”情况,公众就很容易迁怒于处在台前的公众人物。有必要指出,从个案应对和行业治理的角度来看,厘清和判定代言人责任可能都只是产生某些策应效果。如何从立法完善和行业准入上进一步规范网贷市场,尽可能及时地履行监管责任(也包括严格规范代言人行为),或才是加强网贷市场监管的可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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