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鲍某明养女律师:不应苛求“完美受害人” 别让李星星遭受二次伤害
近日,“上市公司高管被指性侵养女四年”事件在网络上引起热议。
当事人李星星(化名)自称从2016年起被“养父”鲍某明长期控制在烟台某公寓里,遭多次性侵,首次被性侵时刚刚年满14岁。而鲍某明对长期性侵的指责矢口否认,回应称,自己对养女李星星百般疼爱,要星星不给月亮,没想到她忘恩负义,恩将仇报。
目前,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星星代理律师吕孝权正在跟进介入本案。4月13日上午,记者对吕孝权进行了专访。
记者:作为李星星的代理律师,您是怎么看待这起案件的?
吕孝权:目前对此案的媒体报道和社会讨论非常多,但是层层剖析之后,我们还是要回到本源问题上来,那就是这个孩子是不是一个受害人。
李星星肯定是一个受害人,这一点,我认为是任何人都不能否认的。
无论这起案件有多复杂,我们可以还原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案发时李星星仅仅是个十四岁左右的孩子,鲍某明与她持续了将近三、四年畸形的性关系。结合她的年龄、智力水平、正常认知状态、成长的经历,双方的角色地位、身份背景、相处模式等等各种因素,这个孩子在这样一个案件中是什么样的处境,我觉得真的是难以想象的。所以,她的受害人角色是毫无疑问的。
谈及案发时未成年被害人是否自愿问题,在性别暴力案件中本身就不应该苛责被害人是一个完美的受害人,在这样的未成年人伦理暴力案件当中更是如此。
目前没有任何证据或者线索指向女孩对性行为的发生是认同的。退一步讲,即使真的有相关证据说明她是同意的,这就真的是她的真实意愿吗?我们追求的到底是一种表面上的自愿,还是应当结合全部因素,综合分析判断是否是内心真实的意愿?
在那种环境下,她是否真的有能力认知到自己言行的含义,她又是否真的有能力真实表达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这是一个关键问题,是值得深入探讨的。
记者:目前,案件的相关信息持续引发舆论热潮。您认为,这起案件最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什么?
吕孝权:本案当前的舆情关注,一方面,客观上推进了案件的发展,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相继发布官方警情通报,犯罪嫌疑人鲍某明也相继被其所任职的单位解聘;另一方面,网上也出现了一些不实报道和对被害人的指责谩骂之声,甚至有不少热心人士还在多方打听被害人的联系方式,一定程度上给被害人的日常生活造成了比较大的困扰。
从法治角度讲,案件需要更多借助舆情,本身就令人感慨,但从客观上来说,又是无奈的选择。当事女孩目前的状况非常的不好,所遭受的创伤是极其巨大的。任何一次媒体报道都有可能是对被害女孩一次极具杀伤性的二次伤害,尤其是一些未经核实与事实不符的极易引起巨大争议的信息。
有鉴于此,我们认为,对于本案的舆情关注,还是应当秉承对被害女孩关心和保护的立场出发,至少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应当遵循《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优先化、无差别保护,任何情况下不归责被害人,不挖被害人个人隐私,不对被害人污名化,不对被害人进行二次伤害等等。
其二,不跨越法律和基本道德底线,关注的出发点,不是为了凑热点或者纯粹基于猎奇窥私心理,不是关注个人,而是关注案件本身,是从帮助推进案件的角度出发。
其三,坚守媒体人基本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依法、客观、公正、准确、全面地报道跟进案件。当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有其特殊性,对跟踪报道的媒体人本身也提出了相应较高的要求,比如基本的性别视角、未成年人权利保护视角等等。
记者:接下来,您将如何跟进这起案件?
吕孝权:目前,我们已经把授权委托书、律所的介绍信通过EMS快递寄给了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警大队的办案警官,他们也已经确认收到,我们也已经与警官在电话中进行了初步沟通。在我看来,无论李星星选择谁去代理这起案件,都会基于以下几个问题展开工作。
首先毫无疑问是证据收集工作,法律讲的一定是证据,这是整个案件的基础工作。
其次,我们肯定要对相关机关进行走访,包括对知情人士、办案机关各方面的走访、调查、沟通与协调,把这个孩子基本的诉求去进行反映,与基本的法律关系进行探讨。
另一方面,现在李星星的状态不是很好,她需要长期的、全方位的社会救助,比如心理方面的疏导和治疗,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
我们希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和证据为准绳,督促办案机关对此案进行依法公正的处理,给这个孩子和关注案件的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最理想的结果是,能够通过这个个案,撬动我国在关于儿童以及未成年人性侵方面法律制度构建的进步。这也是我们作为律师的期待。
来源:浙江在线 | 撰稿:徐雪纯 何泠瑶 | 责编:汪杰菲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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