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如果山寨明星或者演艺公司故意以假乱真,将山寨明星包装成明星本人进行商业演出或形象代言,吸引人们消费,无疑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系欺诈行为,同时也侵犯了明星本人或经纪公司对明星特殊形象和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近日在苏州的一场商业活动中,山寨明星"月光伍佰"假冒伍佰出席表演被粉丝识破,甚至引起伍佰本人的关注。伍佰通过经纪公司发表公开声明,提醒粉丝谨防受骗。据了解,类似山寨明星冒充本尊的事例近年来屡见不鲜。这些山寨明星大多是通过各类模仿秀节目出道,借着明星的名头,靠接一些商业活动或夜店小型演出谋生。(6月1日《北京青年报》)
明星本人与普通人一样,也享有肖像权和姓名权,但某两个人之间相貌非常相似是不可避免的客观现实,被模仿的明星很难从法律上禁止他人模仿、借鉴、学习自己。现实中,如果山寨明星不涉及著作权的前提下,且并未故意混淆视听,就难说侵犯了明星本人的权益,即便山寨明星以此营利,也难言其行为违法。但如果山寨明星或者演艺公司故意以假乱真,将山寨明星包装成明星本人进行商业演出或形象代言,吸引人们消费,无疑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系欺诈行为,同时也侵犯了明星本人或经纪公司对明星特殊形象和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对于这些现象,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也应加以规范管理。只要没有故意浑水摸鱼,引人误解,山寨明星可以作为娱乐市场不可或缺的现象,给予一定的活动空间。一旦其超过相应限度,构成欺诈或者侵权,则应及时介入,维护消费者及明星本人的正当权益。 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