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解约之路,应该怎么走?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序:艺人解约并不鲜见,但实际上合同签订后并不能随意解除,解除合同应当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大多时候艺人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不当的,主要还是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意识,今日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现如今,艺人解约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经纪公司在与艺人签约时,通常会制定很多对艺人行为有较大限制的条款,从而加大了艺人违约的可能性,对于初入职场的新艺人,在事业初期为了有更好的发展,再加上法律意识的淡泊,往往并不会仔细考量合同条款背后的法律风险,就直接与经纪公司签约了,这就为之后的履行合同埋下了一个个小雷。
我们知道,演艺经纪合同,是一个兼居间、行纪、委托、劳动等合同性质于一体的综合性合同。在司法审判当中,艺人与经纪公司签订的合同往往不被认定为委托合同或者行纪合同,因此通常而言艺人并不具备任意解除权。此外部分经纪公司在合同当中对于艺人的任意解除权还会做出明确的排除性约定,以此确保艺人一方不具有任意解除权。
那么艺人签约合同是不是就相当于“卖身契”?签约之后如果想要解约,应该怎么办呢?
首先,虽然演艺经纪合同性质属于综合性合同,艺人不具有任意解除权,但是如果在合同当中对于解除合同条件,双方均有约定的话,比如当经纪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给艺人安排任何工作的,艺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在此前提下,当解除条件成就时,艺人便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其次,即便合同当中对于约定解除权没有做出约定,当合同一方出现根本违约时,另一方仍然有权解除合同。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本违约与一般违约是不同的。只有违约的行为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亦即违约行为使得守约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下去等,在这样的情形下,守约方可以行使法定的解除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当事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首先应当判断对方是否存在根本违约。而认定根本违约实际上较为复杂,要结合具体的合同约定以及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况综合判断。有时候,即使经纪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为艺人提供相应的工作安排,亦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在天阶精英影视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天阶公司”)与孙祖君合同纠纷一案当中就是如此,天阶公司的合同义务包含在签约后1年内为艺人安排制作至少一张EP唱片以及支付净收入并制作收入明细表。然而实际上天阶公司并未完成制作一张EP唱片的义务,仅发行一首单曲,录制完一首单曲,而后双方发生争议。同时,天阶公司在孙祖君向其发送两次解约函后集中一天内支付了孙祖君的收入,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属于瑕疵履行。法院认为上述两点均未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不足以据此解除合同。当然,在该案当中,天阶公司确实也为孙祖君安排了一些工作,例如发行了单曲并录制了另一首歌曲,签订了4份演艺合同、且安排孙祖君进行了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只是这些工作安排与艺人先前期待一定有所不同,从而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综上,艺人若想与经纪公司解约,首先应当具有解除权。在合同当中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才有权利使用约定解除权。在合同当中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则只能主张法定解除,而法定解除能被支持的前提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换言之,在没有外力因素干扰的情形下,守约方应当能够证明自己因为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继而选择解除合同才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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