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小香玉不改名就是背叛常香玉?
去年六月豫剧大师常香玉逝世一周年之际,她亲笔签名的声明被公之于世,声明决定收回“小香玉”艺名的使用权和继承权。前不久小香玉到南京录制节目,当地媒体又提起这个话题,小香玉明确表示:“这辈子,我只叫小香玉!”小香玉叔叔、声明执行人陈家康对此表示无可奈何。(《新京报》2006-3-15)
常香玉生前决定收回“小香玉”艺名的使用权和继承权,是因为她不许任何人用自
己的名誉和名气赚取个人的利益,去搞商业性质的活动。显然,小香玉做了常香玉不允许做的事情。并且常香玉是在因为生前对她多次教育规劝无效后才做出这一声明的。这里我们暂且不在法律层面探讨这一问题,只是来思考一下:小香玉不按常香玉的声明办,坚持不改名,是不是背叛常香玉?
对于这一问题,小香玉自己的说法是:“让时间来检验一切,以后要是拿不出好作品来,观众都淡忘了我,我就不叫小香玉了。”这番话的言外之意很明显。小香玉认为,只要她能拿出好作品,受到观众欢迎,就不算辱没常香玉,因而也就不算背叛自己的奶奶。笔者认为,小香玉的这一想法不无道理。
豫剧大师常香玉连自己的亲孙女使用她的名字搞商业性质的活动都不允许,表明她想清洁留名。我们对老一辈艺术家的这种精神应该表示钦佩。但是,精神和观念是两个概念。精神可嘉不等于观念可传。在常香玉等有些老艺术家看来,艺人们通过商业活动和具有商业性质的活动追求个人名气和利益,是缺乏艺德的行为。那么,这种观念如果不加改造地传承下来,是否适应今天的社会现实呢?答案是否定的。
不要忘记,常香玉等老艺术家观念形成的时代是计划经济时代,那时候艺人们没有搞商业活动的社会基础。存在决定意识,所以他们形成了那样的观念。小香玉等新一代艺人观念形成的时代是市场经济时代,艺人们有搞商业活动的社会基础。有什么样的社会存在就会有什么样的社会意识,这是唯物辩证法一条不变的原理。
在笔者看来,小香玉办艺校也好,搞商业演出也好,只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尤其是保证照章纳税,就不算在道义上背叛常香玉。小香玉演豫剧也好,唱通俗歌曲也好,只要能给观众带来艺术享受,受到观众欢迎,就不算辱没常香玉的名字。当然,笔者这样说,还因为有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毕竟小香玉是常香玉的嫡孙女。
作者:罗天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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