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政府信息公开有多重要?该如何运用?

发布时间:2024-12-18 02:54

所谓“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公开发布。在征地拆迁案件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我们常用的获取政府信息的方法,那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到底有多重要呢?我们又该如何的合理运用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解析如下:


行政机关进行政府信息公布公开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和以公众的申请公开,第一种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另一种是公众通过向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申请,该行政机关向特定的个人或者组织公开。

公众主要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哪些信息呢?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公众主要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哪些信息呢?第一,相关立项申请和批复文件;第二,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规划条件;第四,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第五,征地拆迁公告;第六,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第七,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第八,建设用地项目预审意见;第九,土地确权相关文件;第十,用地批准文件;第十一,征地公告;第十二,征地批复文件。这些内容是律师在办理案件时通常会用到的部分内容,根据案件情况的不同,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相应的信息进行申请。

行政机关的答复期限有没有规定呢?

公众提出申请之后,行政机关的答复期限有没有规定呢?我们总是会听到当事人向我们提出这样的疑问,我们向相关行政机关提交了申请,但对方迟迟不给我们答复,行政机关这样合法吗?答案是不合法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所以,如果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迟迟不予答复,则属于违法。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审查政府所发布的各类文件是非常重要的步骤,是找到行政机关违法点的关键一步,但被拆迁人掌握的资料往往很有限,能够作为证据的是少之又少,这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就非常重要了。通过及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相关的征收文件,我们就可以有针对性地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更有效地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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