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第二弹:一个判无期一个在逃亡,王老吉和加多宝结下了梁子

发布时间:2024-12-17 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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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上一集我们简述了加多宝和王老吉两个牌子是什么关系,他们是如何结下梁子的。

具体的可以看这一期(第一弹:加多宝和王老吉,哪个才是正统凉茶?他们在争什么?)

当然,如果不愿意跳转去看上一期也没关系。

简单来说,就是红罐凉茶王老吉的商标原先属于广州当地的一个国企,广州药业有限公司,简称广药。

香港的一个鸿道集团租下了红罐凉茶王老吉这一商标,并交由手下的加多宝集团运营。在租赁期间,加多宝集团通过一波神奇的营销使王老吉红遍大江南北,商业价值暴增。

广药和鸿道原定的租赁期限在2010年,但鸿道集团在2002年和广药又达成了续租协议,提出在之前的基础上再续租十年,续到2020年。眼看着加多宝就要拿着自己的牌子继续再捞十年金,广药出手了。

01.续租合同之争

“法官大人,我状告陈鸿道贿赂我广药高层,以低价签下续租合同,请求法官判决续租合同无效!”

2010年,在第一个租赁合同到期后,广药集团正式采取了法律措施。

他们的目标很明确:鸿道集团2002年与广药签订的续租合同是通过陈鸿道贿赂广药高层才得以签订的,我广药要主张这个合同无效!

那陈鸿道到底有没有真的去贿赂别人高层呢?

是真的

陈鸿道的确贿赂了当时的一个广药高层,这个高层叫李益民。

(李益民)

而且这个贿赂事件其实早在2004年就东窗事发。

陈鸿道先后贿送300万港币于李益民,以求李益民可以在红罐“王老吉”商标续租一事上亮绿灯。

最后他也是得偿所愿,在2002年以一个极低的价格成功从广药手里续租了“王老吉”商标10年。租赁期限由原来的2010年延长至2020年。

不过2004年,公安就已经发现了贿赂事实的存在。于是公安立即立案,收集证据,交由检察院起诉李益民受贿和陈鸿道行贿,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2005年10月,广东公安边防部门将陈鸿道抓捕归案,同月19日,陈鸿道取保候审时直接逃亡,海外流亡至今,仍未归案。

但李益民没那么大胆量。他乖乖的接受了刑事处罚。2005年9月26日,李益民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但无论怎么说,陈鸿道贿赂广药高管,这是国家公检法都认证过的事实,基本是板上钉钉、不疑有他。(当然,也有一种说法是说陈鸿道一直辩解是对方索贿)

至于为什么广药不在刚刚东窗事发的2005年提出宣告商标租赁合同无效呢?

我也很疑惑啊。

可能是因为当时的“王老吉”还没有展现出那么令人震惊的商业价值,广药觉得那个价格租给加多宝,挺好。

但2010年的时候,广药就彻底坐不住了。

他翻出陈鸿道曾经贿赂广药高管的旧案子来,开始主张续租的合同无效。

那可能就有朋友要问了:“可是这个合同都已经签订了8年了,你广药还能主张这个合同无效吗?”

如果能问到这个问题,那我得说,朋友,你很有法律思维!

这也是我们要讨论的第一个问题。

确实,“时效”是法律里经常要讨论的一个话题。

甲借了乙钱,如果乙三年都不和甲提起这笔钱,那么就可以认为乙的这笔债权过了诉讼时效,再想要的话可能就要不到了。

而在一些主张合同“失效”的案例中,也有这样的“时效”问题。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上面这个法条的意思就是,假如甲和乙定了一个合同,并且两个人因为两人事先有约定或者发生了法定情形,现在双方中的一个人有了解除、撤销合同的权利,这个解除、撤销合同的权利的行使是有期限的

期限是多久呢?

一般情况下,是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一年。而这个时间就被成为“除斥期间”。

甲胁迫乙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自己一幅价值1000万唐伯虎的名作,根据法律,通过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结合前面讲的时效问题,那就是自乙被胁迫之日起一年内,乙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话又说回来了,那为什么广药合同都签了8年了,陈鸿道贿赂自己高层的事都败露6年了,广药还可以主张让合同失效呢?

这就涉及到一个小有难度的辨析问题。

广药主张的并不是“我要撤销合同”;

而是“这个合同是无效合同。”

虽然我没有搜到具体判决书,但我们可以根据事实进行合理的推测。

经过我们前面一段分析,你应该也理解了“撤销合同是有时效”的原理了。但广药另辟蹊径,从另一种角度主张,那就是这个合同是从一开始就不应该存在的无效合同,这是两个狐朋狗友相互勾结损害广药集团集体利益的恶意通谋行为。

而宣告合同无效的时限则要长不少,这可能给了广药集团操作的空间。

这场案子的结局是广药赢了,续租的合同被宣告无效,红罐“王老吉”的商标被成功收回广药。

02.加多宝的去王老吉化

自2010年广药集团第一封律师函发过来的时候,鸿道集团加多宝这边就回过神来了。

好家伙,之前找你租商标你爽快的不行,现在我们出了名了你来把商标往回要了。

真是考完六级背单词——早你干什么去了。

不过任凭广药这么闹也不是个事,因为贿赂的事实确实证据确凿,法院很有可能真的判处“王老吉”商标归广药集团。

不能够啊!这“王老吉”的巨大商业价值都是我打出来的江山!我能随便让你就拿走了吗?

加多宝开始以自己的企业字号注册了一个新商标:“加多宝”。

趁着法院那边案子还没处理完,理论上“王老吉”商标还属于自己这边,加多宝开始了一系列刺激的操作。

加多宝想趁着“王老吉”商标还在自己手里,将王老吉的知名度与商誉过渡给“加多宝”。

他们想出的第一招,是在红罐凉茶两侧把两个商标都印上。

正面是“王老吉”,反面是“加多宝”。

目的就是为了让消费者留下:“王老吉和加多宝是一家子的”的印象。

第二招是继续铺广告。

广告内容是这样的:“红罐凉茶王老吉,现已改名加多宝!”

这么干的目的和上面那一招差不多,都是尽量将王老吉的热度继承给新兴的加多宝品牌。

不得不讲,这两招其实挺成功的。

比如我当年就被这两招晃过去了,真的认为王老吉饮料只是单纯的改名。以至于我后期看到市面上再度出现的“王老吉”时都非常诧异。

当然,这些操作也就趁“王老吉”商标还没彻底转给广药的时候操作操作,真轮到广药完全接手“王老吉”的时候,肯定是不允许加多宝这么干的。

03.维权的广药

2011年,通过诉讼途径,广药集团成功宣告了续租合同无效。

2000到2010的租赁合同到期,广药集团正式接手红罐“王老吉“商标。

广药要开始搞生产啦!

广药特地成立了一个王老吉大健康产业园,拿着“王老吉”的名头各种冠名,各种扩大生产,什么八竿子打不着的商品领域都挂“王老吉”的名字。

商标分布之分散,让“南极人”人称“小王老吉”。

可真当他投入生产,却发现销售收入没有自己想象的那么美好。

仔细一查,广药发现“加多宝”凉茶已经悄然爬上了超市、小店购物橱的显眼位置,并牢牢站住。

喵的,来晚了。

不对,我“王老吉”,堂堂千亿商标,算不上小有名气吧也可以算得上大富大贵,我可是中国第一凉茶,凭什么输给你“加多宝”呢?

然后“加多宝”一句就让他破防了。

“你什么王老吉,‘红罐凉茶王老吉,现已更名为加多宝’,我才是王老吉。”

糟了,我成替身了。

但回过头来,这件事情也好解决。

“王老吉”商标都归我广药了,你加多宝集团凭什么在广告中还能提“王老吉”三个字?

这不是妥妥的商标侵权吗?

于是,广药集团开始向法院提起了第二轮状告。

这轮状告的主题是:广告语宣传涉及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问题

尾声

这是“王老吉与加多宝之争”系列的第二弹。

第一弹的文章在文章开头链接。

王老吉和加多宝的案件是每一个学习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学生都逃不掉的一个案件。

因为这个案件案情庞大又复杂,涉及到多项法律前沿问题以及法理争端。并且涉案企业也都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企业。

我想。这样的典型案件,值得我们这样大费一番周章。

也值得各位朋友付出一点时间,与我共享这一场旷日持久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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