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对夫妇酒后换妻,一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完成怒而报警,如何评价?
【基本案情】48岁的韩某到同龄的薛某家做客,两人喝了近两斤白酒后,醉意正浓的薛某提出交换妻子。此提议得到韩某认可。随后,韩某在薛某家与其妻子发生了关系。可是薛某因自身的原因,未能与韩某的妻子发生关系。酒醒之后他认为自己吃了大亏,越想越生气,于是打电话报警。后来警方对薛某的妻子进行精神鉴定,结论是她没有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无性认知能力。
本案例源自于刑事审判参考,笔者对原案例稍作改编,略去相关情节,但仍尊重了原案件的基本事实,不会影响案件定性。本文对案件的分析基于所有案件事实已查清,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已确实、充分,且只对案件定性作出分析,不涉及量刑及证据运用。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韩某与薛某及其妻子们达成的换妻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这是从契约的效力方面来说的,但是这是一个无效的约定,在刑法上可以被作为被害人承诺而阻却强奸罪的成立。
强奸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其内容为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的决定权。对于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妇女来说,有权作出放弃对自己性的决定权的承诺,该项承诺为有效的承诺,视为妇女同意与该男子在这个时间这个地点以这种方式发生关系,否定强奸罪的成立。
本案中,韩某、薛某及韩某妻子都是精神正常的完全行为能力人,韩某妻子有权放弃自已性的决定权,如果薛某与韩某妻子发生了关系,因有效的被害人承诺,阻却强奸罪的成立,薛某不可能构成强奸罪。问题是,本案中,因薛某自身的原因未能与韩某妻子发生关系,当然不存在强奸的问题。
本案重点在于薛某妻子,经鉴定系无性认知能力的精神病人,而韩某却与其发生了关系,无性认知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本没有放弃自已性的决定权的能力,其对自已性的承诺无效,因此,本案中,韩某涉及刑法责任的问题,以下分析。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
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为强奸罪的手段行为,行为人正是通过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得被害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与其发生关系,这也足以说在此手段下,已经违背了妇女意志,因此,强奸罪的手段行为与违背妇女意志系表里关系。
这里重点讨论与本案有关的其他手段,强奸罪的其他手段多种多样,如利于妇女醉酒、病重、利用迷信、假冒妇女老公等,均为强奸罪的其他手段行为,被害妇女在这种状态下,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其中,无性认知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于其对自己性的决定权放弃的承诺无效,因此,无论这样的妇女是否同意,与其发生关系的,涉嫌强奸罪。
本案中,薛某妻子系无性认知能力的精神病人,她根本没有对自已性的承诺能力,即使当时她表示同意,也为无效的被害人承诺,不阻却强奸罪的成立,因此,本案中,韩某涉嫌强奸罪。
以上分析基于韩某、薛某及其妻子们,在薛某家中发生淫乱事件,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来看,这样的行为并不违法,虽然违背公序良俗,有违道德,但仍属个人隐私的范畴。
但是如果换一个地点,本次事件发生在酒店、旅馆等公共场所,本案中,除了薛某妻子因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外,其他三人恐怕会触犯刑法中的一个罪名:聚众淫乱罪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男女多人在公共场所进行集体淫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秩序。
聚众是指纠集多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众指三人以上,含三人 。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淫乱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而对于这种行为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行为人聚众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本罪,可见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
之所以在家中进行的类似行为难以认定为聚众淫乱罪,因为家是私人生活的场所,不会随时可被第他人看到或听到,不会影响人们对良好秩序的法感情,与公共秩序关联性较小或无关,因此,这样的行为不会侵犯到公共秩序,不会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因此,不构成聚众淫乱罪。
如果这样的行为发生在酒店、旅馆等公共场所,随时有被其他人感知的可能,因此,类似行为会扰乱公共秩序,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涉嫌聚众淫乱罪。
结语:良好的社会秩序是靠法的维护,及人们自觉行动而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良好状态。公序良俗、道德规范要求人们具有高尚的情操,法规范给人们提供最低的行为标准。良好的社会交往秩序是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些有违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有伤风化的不良行为,在特殊情况下,虽然不被法尤其是刑法所规制,但这样的行为仍失去做人的底线,不值得提倡。本案中,虽然发生在家中的聚众淫乱行为,尚不能被刑法所规制,可是由于薛某妻子系无行为能力、无性认知能力的精神病人,无性的承诺能力,因此,本案中,韩某涉嫌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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