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

发布时间:2024-12-17 05:32

【注音】hūn yīn guān xī

【释义】是根据法律结成夫妻的关系,一般是指一夫一妻制的夫妻关系。

在我国,根据2001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一、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法。像不是由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结合,便不构成结婚法。

二、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法。像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法。

三、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法。像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法。 [1]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一夫一妻是人类婚姻文明发展的产物。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就已在婚姻制度中废除了封建社会的一夫多妾制。一夫一妻原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大成果。

一夫一妻的概念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相对于群体婚制而言的,它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包括下列三个方面的含义:

①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无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寡,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

②已婚者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

③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在婚姻关系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条件,也是男女真心相爱、建立美满婚姻的要求。

一夫一妻制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它是人类婚姻文明发展的产物,是财产私有制和阶级不平等的产物。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说:“群婚制是和蒙昧时期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和野蛮时期相适应的;一夫一妻制是和文明时期相适应的。”但一夫一妻制的产生,绝不是男女两性平等互爱、相互忠诚的结果。

恰恰相反,它是作为女性被男性奴役,作为整个史前时代所未有的两性冲突的宣告而出现的。我国在长达五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实行的都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一个男子不仅可以有一个妻子,而且纳妾不受限制。这种一夫一妻多妾制,实际上就是一夫多妻制。

就是说,男子可以凭借财产和权势,过着多妻的生活,而要求妻子只能有一个丈夫且必须坚守贞操,以保障子女血统的纯洁性。我国国民党时期的立法,也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在实际上完全不可能实现,纳妾依然是那个时代婚姻制度的基本特征。

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消灭了生活资料私有制,实现了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才真正能够得以实现。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具有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等基本特征。法律不允许任何形式的重婚、纳妾现象存在.违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社会义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应当是真正的、全面的一夫一妻制。

但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制度还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婚姻家庭领域还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不断地从低级向高级形式发展,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保障一夫一妻制的贯彻实施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为一夫一妻原则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由于封建腐朽观念的影响,通奸、卖淫、妍居、重婚等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现象仍不时发生。为保障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婚姻法》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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