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惠州学院音乐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为惠州学院音乐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惠州学院校友会的下属机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
(二)服务校友,凝聚感情,沟通信息,交流学术,发扬音乐学院的光荣传统和优良校风,弘扬母校精神,积极提出办好音乐学院的意见和建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开展各种活动,增强校友对母校的认同感,提升支持母校的自觉性,为音乐学院建设和发展做贡献;
(三)加强社会各界及港澳台热心人士与音乐学院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加强团结,增强音乐学院的凝聚力,扩大音乐学院的影响力。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索新形势下校友工作的地位、作用、有效运行和管理的新机制,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做好校友工作;
(二)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优秀校友进行学术交流、产业开发、合作办学、人员培训、文化活动等;
(四)加强音乐学院与校友及社会热心人士的联系,征集有利于本系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探索和组织实施教育创新、引进人才、科研立项、学生就业、筹措办学资金等;
(五)组织校友联谊活动,关心校友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加强沟通,相互支持;
(六)指导各地区校友支会的活动,协助音乐学院组织好校友返校;
(七)协助音乐学院编辑系史资料和校友网站。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六条 凡曾在音乐学院(含前身惠州大学)就学的各个时期的毕
业生、肄业生、进修生、代培生、成教学员、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或热心支持和赞助本会的社会人士,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成为会员或名誉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个人向本会提出申请;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二)关心、支持、帮助和促进母校的建设与发展;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母校声誉;
(四)协助本会收集校友信息。
第十条 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友会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调整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校友会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校友会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校友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校友会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校友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校友会代表大会;
(四)向校友会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提出议案;
(五)增补、调整本会组织机构人员,提出下一届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决定会员的吸收和会员的退会申请;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体制;
(八)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将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章程规定的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特殊情况可指定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校友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日常办事机构是惠州学院音乐学院校友办公室,在会长、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
(一)具体经办校友会各项事物和日常工作;
(二)收集校友信息,做好交流工作;
(三)协助校友回校参观、访问、讲学等事宜;
(四)协调各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五)接待和处理校友来信来访;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本学院或各地校友支会资助;
(二)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三)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允许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委托惠州学院财务处代管,按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校友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登记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有关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参照惠州学院音乐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校友会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应在校友会代表大会通过,并于l5日内上报惠州学院校友会审查,核准后生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校友会代表大会讨论,可在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上报,并尽快在校友会代表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校友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惠州学院校友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惠州学院校友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结算以外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音乐学院校友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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