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确21条商业广告代言“负面清单”:不得用劣迹明星艺人进行广告代言

发布时间:2024-12-16 11:59

东方网记者程琦2月9日报道:不得利用发生违法犯罪、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的明星艺人进行广告代言;不得借严肃政治议题开展商业宣传,恶搞经典、歪曲历史广告代言;不得炒作个人隐私、软色情等低俗庸俗媚俗现象……为进一步规范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坚持正确广告宣传导向,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日前,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制定发布《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

记者了解到,该《指引》归纳梳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上海市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告行业实际,对商业广告代言活动管理中的几个主要方面给予重点提示,涉及广告代言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等广告代言活动的相关市场主体,是一个全面、综合的合规指引,旨在进一步加强法规宣传指导,促进市场主体更加深入理解法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合法合规开展商业广告代言活动,更好服务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社会风尚。

其中,《指引》明确界定了相关概念。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代言活动是广告代言人受广告主(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委托,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广告主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推荐、证明的一种商业广告活动。同时,《指引》从8个方面列举了对于《广告法》所称的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判定标准。

《指引》还明确了负面清单。从不能担任商业广告代言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或者部分特殊主体代言的商品或服务广告,广告代言活动不得出现的导向问题,以及其它不得代言的广告等四个方面列举了21项商业广告代言人资格及相关广告代言活动的负面清单。

包括将“利用发生违法犯罪、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的明星艺人进行广告代言”、“以扮演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烈士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进行代言”、“借严肃政治议题开展商业宣传,恶搞经典、歪曲历史等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宣扬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铺张浪费、‘娘炮’、‘耽美’等不良文化”、“炒作个人隐私、软色情等低俗庸俗媚俗现象”等明确列入广告代言活动负面清单。

此外,《指引》还提出合规建议。对商业广告代言活动相关主体提出了合规经营建议,倡导广告代言人及其经纪公司在开展广告代言活动前,对代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类和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在推荐、证明之前,需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注重评估广告主信用和广告代言风险,谨慎代言等。

倡导广告主对广告代言人进行背景内容审查和日常品行调查,慎重选择代言人,如实向广告代言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全面的信息,一旦发现广告代言人发生违法犯罪、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代言的情形,及时采取停播、撤回等方式停止发布代言广告,以减少对品牌产生的负面影响等。倡导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代言人台账档案、查验广告代言证明、及时处置违法违规代言广告等。

商业广告代言人及广告代言活动的负面清单 如下:

(一)不能担任商业广告代言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3.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自然人。

(二)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或者部分特殊主体代言的商品或服务广告:

1.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2.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3.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4.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5.食品广告不得利用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向消费者推荐;

6.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在商业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7.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情形。

(三)广告代言活动应坚持导向正确,不出现下列导向问题:

1.利用发生违法犯罪、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的明星艺人进行广告代言;

2.以扮演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烈士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进行代言;

3.借严肃政治议题开展商业宣传,恶搞经典、歪曲历史等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

4.宣扬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铺张浪费、“娘炮”“耽美”等不良文化;

5.炒作个人隐私、软色情等低俗庸俗媚俗现象;

6.含有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行为的内容。

(四)其它不得代言的广告:

1.广告代言人因自身条件所限,无法实质性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广告;

2.违背真实体验感受或者公众基本常识的广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如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广告或者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广告,以及没有相关证明文件且包含集资内容的广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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