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项目合作协议书一

发布时间:2024-12-16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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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影视项目合作协议书一 甲方: _ 乙方: _ 法定住址: _ 法定住址: _ 法定代表人: _ 法定代表人: _ 职务: _ 职务: _ 委托代理人: _ 委托代理人: _ 身份证号码: _ 身份证号码: _ 联系人: _ 联系人: _ 固 定电话: _ 固定电话: _ 传真: _ 传真: _ 1、 _(以下简称甲方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并有权摄制或与他人共同投资摄制电影 故事 片的公司法人,其法定住所为 _。 _(以下简称乙方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并有权投资和从事影片摄制的独立公司 法人,其法定住所为 _。 2、为促进文化交流,提高大众的娱乐生活质量,甲乙双方决定合作投资

2、摄制影视剧 _ (下称影视剧 )。 3、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预算、投资 影视剧总投资预算初步确定为¥ _元。其中,甲方负责人员配备,拍摄设备等,折现 _,占总投资预算的百分之 _。乙方出资¥ _元,占总投资预算的百分之 _。 第二条 投资方式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的方式,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以上投资款,支付至双方指定帐户: _,开户行:_,帐号: _。 合同签订后 _个工作日内,双方即付定金 _元 (大写:_)。如果一方未能按时支付定金,另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书,并与第三方签订类似合同书。 项目确定后,开机前一周内,甲、乙双方即付清投资余款,否则,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 方要求赔偿损失。 甲乙双方应按时、足额的履行各自的出资义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参与联合摄制此影视剧的任何权利,并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三条 摄制组人员组成 影视剧的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协商确定,影视剧主创人员 (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等 )由双方协商确定,此外甲乙双方还应共派有关技术人员参与全程拍摄。 1、电视剧的摄制组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 2、双方商定影视剧出品人甲方为 _,乙方为 _; 3、影视剧的导演为 _,编剧为 _,主要演员有 _

4、; 4、本片演员均由 _(甲或乙 )方指定并提供,经另一方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将有关资料报批 ; 5、摄制组全体人员、设备及重要拍摄场地的安全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摄制组承担。 第四条 拍摄和后期制作 影视剧的拍摄周期,甲、乙双方商定自 _年 _月 _日至 _年 _月 _日完成 ; 1、开机时间: _; 2、停机时间: _; 3、出片时间: _。 影视剧的主要拍摄地点、拍摄场景由甲乙双方根据剧情需要协商确定。 第五条 署名权 甲乙双方、制片人、编剧、导演、演员等演职员以及鸣谢单位等在电视剧字幕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 由于署名产生的争议,

5、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 第六条 制片人 影视剧的制片人由甲乙双方共同指派、聘任参加电视剧的摄制或者由一方当事人进行指派、聘任, 但其所指派、聘任的制片人必须经另一方当事人认可。 第七条 立项审批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_日内完成影视剧的立项工作,未经规划立项的剧目,不得投拍制作。 影视剧拍摄完成后,由甲方负责准备相关材料并报送相应审查机构审查,需修改或删减的,应按审查机构的意见完成修改或删减,相关费用列入摄制成本。 第八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 _年,从 _年_月 _日至 _年 _月 _日。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

6、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剧本确定 对于双方共同确定的电视剧文学剧本未经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文学剧本中人物和情节进行实质性更改,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擅自更改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日常事务管理 甲方委派 _、乙方委派 _作为专职负责人参加影视剧的拍摄,由其全权负责拍摄影视剧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务支出的票据和其他财务报销单据,均需取得该被委派的两名专职负责人的共同签字确认。 专职负责人的酬金享受本片制片待遇 (甲方 /乙方详列工作内容及薪酬标准 )。他们在协助协调本片拍摄的各项工作所发生的食、宿、交通、电讯等费用由投资双方承担,实报实销。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内,任何一方变更专职负责

7、人,应事先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专用帐户的设立和监管 双方委派的专职负责人应当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工作,并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_日内开立联合摄制影视剧专用账户,该账户随拍摄工作的完成 (包括应要求修改补拍工作的完成 )统一结算后即予废止。对于专用帐户由双方委派的专职负责人共同管理,以监督投资双方资金的投入及支出情况。 专用账户资金的支取程序由双方另行商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及亏损负担 因联合摄制影视剧获得的利润或形成的亏损净值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甲乙双方之间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所谓净值,指联合摄制影视剧的总收入 (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总和 )减去拍摄电视剧的支出总额。

8、计算净值时,所有列支项目必须是为拍摄影视剧直接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的项目。 所有应缴税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进行,由甲乙双方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别承担。 影视剧利润的分配或损失的承担方式,由甲乙双方另 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三条 财务与会计 甲乙双方应在影视剧的主要拍摄地点保存有关的运营情况的账簿和会计记录。账簿与会计记录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受委派的专职财务人员有义务向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派的专职负责人提供定期财务报表 (包括月报、季报和年报 )和特殊情况下的应要求提供的临时报表。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派的专职负责

9、人有权在不妨碍影视剧摄制工作进展的情况下可随时阅览、检查及核实会计帐簿以及其它会计记录。 第十四条 财务结算 甲乙双方应按 会计制度,做到一周一结账。每个会计周度结束时,应就联合摄制电视剧做一份全面准确的会计结算。该周度会计结算应当确定本周的利润或亏损的净值,并视具体情况将其按规定的比例记录在会计账簿上。 在周度会计结算时,若联合摄制专用账户资金总额超过拍摄工作所需储备资金总额的,应当由甲乙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任何一方对合资拍摄项目负有债务的,应当首先从其应得分配额中针对其债务予以冲抵。 第十五条 财产及其衍生权利归属 联合摄制影视剧所形成的全部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权利,除甲乙双方另有

10、约定外,均属甲乙双方共有 。其中,无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影视剧著作权、商业运作、影片宣传推广过程中衍生出来的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知识产权。 对于因联合摄制影视剧而涉及的作品创作、商业运作、电视剧宣传、发行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权利及其衍生权利,甲乙双方拥有同等的权利进行管理和控制,即此类权利的行使必须由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决定才能实施。同时,对外宣传、发行推广一律以双方的名义进行。 第十六条 保密 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在影视剧公映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其所知晓的与该剧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 任何一方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其在讨论、签

11、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 (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 )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_年。 任何一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资产转让和抵押的限制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抵押或出卖关于联合摄制影视剧的任何财产、资产和无形权利,不得将其 在影视剧中的权益转让或抵押,不得将用于联合摄制影视剧的资金信贷给任何第三方,不得产生与影视剧有关的任何费用、责任和义务。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双方保证

12、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甲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 (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

13、、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 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九条 竞业禁止 在保证为本联合摄制的影视剧投入必须的时间、资金及履行其他相关义务的前提下,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参与此影视剧以外的独立于对方当事人的其他任何类型和性质的电影、电视剧和电视节目的商业营运,但不得参与与此影视剧有竞争的影视剧、电视剧和电视节目的投资项目。 一方参与上述商业运营,无须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对其在该商业运营上的所得拥有

14、绝对所有权,同时亦无须给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商业投资的机会。任何一方当事 人皆不得因此向对方当事人主张任何权利。 第二十条 免责事由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 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

15、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 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

16、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 (不论曾否宣战 )、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其他免责: 1、非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出现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双方当事人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主要演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致使影视剧的拍摄迟延,甲乙双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协商确定拍摄计划顺延的时间 ;因此而未能按原拍摄 计划完成影视剧的拍摄,甲乙双方均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2、若本条规定的情况致使影视剧的拍摄迟延超过 _天,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17、: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保证不真实 ; 2、甲乙双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3、甲乙双方因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使影视剧无法开机 ;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终止 甲乙双方约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履行: 1、本合同规定的合 同期限届满 ;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 ; 3、影视剧摄制完毕未能通过审查机构审查或经修改仍不能通过的 ;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 5、在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另一方当事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7、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

18、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 8、 _。 第二十三条 清算 本合同一旦终止,甲乙双方应当结束与本合同相关商业活动, 并对相关财产进行清算。与影视剧相关的资产、收益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算: 1、支付清算费用和创作人员的工资及其相关保险等费用 ; 2、支付所欠税款 ; 3、清偿对外债务 ; 4、按照甲乙双方投入资金的比例分配剩余资金。 对未能处理的财产权利及衍生权利将作为未分配的共同产权,由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第二十四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 )方式传递。以

19、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_ 乙方 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 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就联合摄制影视剧所达成的惟一合同,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在此之前的任何协议、承诺、修订、协商或者陈述,如果在本合同中没有明确提出,则一律无效。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 (书面通知发出 _天内 )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

20、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争议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 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_种方式解决: (1)提交 _仲裁委员会仲裁 ;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

21、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 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 _年,自 _年 _月 _日至_年 _月 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 _份,双方各执 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 _ 乙方 (盖章 ): _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_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_ 委托代理人 (签字 ): _ 委托代理人 (签字 ): _ 签订地点: _ 签订地点: _ _年 _月 _日 _年 _月 _日 影视项目合作协议书二 合同编号: _ 甲方:

22、_ 法定住址: _ 法定代表人: _ 职务: _ 委托代理人: _ 身份证号码: _ 通讯地址: _ 邮政编码: _ 联系人: _ 电话: _ 电挂: _ 传真: _ 帐号: _ 电子信箱: _ 乙方: _ 法定住址: _ 法定代表人: _ 职务: _ 委托代理人: _ 身份证号码: _ 通讯地址: _ 邮政编码: _ 联系人: _ 电话: _ 电挂: _ 传真: _ 帐号: _ 电子信箱: _ 鉴于: 下简称甲方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成立并有权摄制或与他人共同投资摄制电影电视的公司法人。 _(以下简称乙方 )为 _(国家或地区 )合法成立并有权投资和从事影片摄制的独立公司法人。(或者,

23、乙方是 _国公民 ) 荣电视剧创作,甲乙双方决定联合制作 _集电视剧 _ (外文名称 _,下称电视剧 )。 关的批准并取得准予拍摄的批复。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电视剧投资预算及合作方式 电视剧总投资预算初步确定为¥ _万元,每集为¥ _万元。 甲乙双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 )联合制作,系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共派主创人员、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电视剧制作方式 ; (二 )协作制作,系指由乙方出资并提供主创人员,在境内拍摄全部或部分外景,甲方提供劳务或设 备、器材、场地予以协助的电

24、视剧制作方式 ; (三 )委托制作,系指乙方出资,委托甲方在境内制作的电视剧制作方式。 第二条 投资方式 以上投资款,支付至双方指定帐户: _,开户行: _,帐号:_. 合同签订后 _个工作日内,双方即付定金 _元 (大写:_)。如果一方未能按时支付定金,另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书,并与第三方签订类似合同书。 项目确定、拍摄许可证取得后,开机前一周内,甲、乙双方 即付清投资余款,否则,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赔偿损失。 甲乙双方应按时、足额的履行各自的出资义务,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参与联合摄制电影片的任何权利,并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三条 剧本和生产许可 (一 )本剧前期创

25、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或本片剧本由_(甲方 /乙方 )提供,经甲、乙双方同意 )并获中国广电总局批准拍摄 ; (二 )双方一致同意,本剧经中国广电总局批准立项后,将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剧本拍摄,不得随意进行实质性的改动。确需对剧名、主要人物、 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进行改动的,需征得双方同意,并报送广电总局重新审批 ; (三 )甲方承担并办理与本片有关的合拍申请、报批电视剧送审、取得发行许可证的相关手续。审查电视剧及取得发行放映许可证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并预先支付 (仅包括管理部门按正式文件规定收取的剧本审查、节目立项、双片审查费用,必须提供有效证明 ); (四 )本片在艺术处理

26、上应符合中国国情,尊重中华民族的 风俗 习惯。 第四条 摄制组人员组成 (一 )电视剧的摄制组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 (二 )双方商定电视剧出品人甲方为 _,乙方为 _; (三 )电视剧的导演为 _,编剧为 _; (四 )本片演员均由 _(甲或乙 )方指定并提供,经另一方同意,并按规定程序将有关资料报批 ; (五 )摄制组全体人员、设备及重要拍摄场地的安全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摄制组承担。 第五条 拍摄和后期制作 (一 )电视剧的拍摄周期,甲、乙双方商定自 _年 _月至 _年_月底完成 ; _; _; _. (二 )电视剧的拍摄地点为 、乙双方应协商确定。 (三 )电视剧在中国内地拍摄期间,摄制组

27、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尊重拍摄地风俗习惯。 第六条 专职 负责人 甲方委派 _、乙方委派 _作为专职负责人参加电视剧的拍摄,由其全权负责拍摄电视剧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务支出的票据和其他财务报销单据,均需取得该被委派的两名专职负责人的共同签字确认。 专职负责人的酬金享受本片制片待遇 (甲方 /乙方详列工作内容及薪酬标准 )。他们在协助协调本片拍摄的各项工作所发生的食、宿、交通、电讯等费用由摄制组承担,实报实销。 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内,任何一方变更专职负责人,应事先书面通知对方。 第七条 专用帐户的设立和监管 双方委派的专职负责人 应当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工作,并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_

28、日内开立联合摄制电视剧专用账户,该账户随拍摄工作的完成 (包括应要求修改补拍工作的完成 )统一结算后即予废止。对于专用帐户由双方委派的专职负责人共同管理,以监督投资双方资金的投入及支出情况。专用账户资金的支取程序由双方另行商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八条 财产及权利归属 联合摄制电视剧所形成的全部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及其衍生权利,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属甲乙双方共有。 其中,无形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剧著作权、商业运作、电视剧宣传推广过程中衍生出来的其他具有财产性质的知识产权。 第九条 利润分配及亏损负担 因联合摄制电视剧获得的利润或形成的亏损净值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在甲乙双方之间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

29、。所谓净值,指联合摄制电视剧的总收入 (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总和 )减去拍摄电视剧的支出总额。计算净值时,所有列支项目必须是为拍摄电视剧直接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的项目。 所有应缴税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进行,由甲乙双方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别承担。 电视剧利润的分配或损失的承担方式,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条 财务与会计 甲乙双方应在电视剧的主要拍摄地点保存有关的运营情况的账簿和会计记录。账簿与会计记录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应当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受委派的专职财务人员有义务向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

30、其委派的专职负责人提供定期财务报表 (包括月报、季报和年报 )和特殊情况下的应要求提供的临时报表。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派的专职负责人有权在不妨碍电视剧摄制工作进展的情况下可随时阅览、检查及核实会计帐簿以及其它会计记录。 第十一条 财 务结算 甲乙双方应按会计年度,做到一年一结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就联合摄制电视剧做一份全面准确的会计结算。该年度会计结算应当确定本会计年度内的利润或亏损的净值,并视具体情况将其按规定的比例记录在会计账簿的贷方或借方上。 在年度会计结算时,若联合摄制专用账户资金总额超过拍摄工作所需储备资金总额的,应当由甲乙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任何一方对合资拍摄项目负有债

31、务的,应当首先从其应得分配额中针对其债务予以冲抵。 第十二条 署名权 电视剧拍摄完成后,由甲方负责报送相应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乙方应予以协助。若电视剧能够经过电视剧审查机构的审查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甲乙双方、制片人、编剧、导演、演员等演职人员以及鸣谢单位等在电视剧字幕及相关衍生产品中的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 由于署名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 第十三条 保证 甲方: 法存续并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甲种 )的电视剧制作单位。 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

32、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法存续的电视剧制作单位。 _)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 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四条 竞业禁止 在保证为本联合摄制的电视剧投入必须的时间、资金及履行其他相关义务的前提下,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参与此电视剧以外的独立于对方当事人的其他

33、任何类型和性质的电影、电视剧和电视节目的商业营运,但不得参与与此电视剧有竞争的电视剧和电视节目的投资项目。 一方参与上述商业运营,无须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对其在该商业运营上的所得拥有绝对所有权,同时亦无须给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商业投资的机会。任何一方当事人皆不得因此向对方当事人主张任何权利。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散或被吊销法人资格 视剧制作许可证。 第十六条 合同的终止 甲乙双方约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履行 : 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 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第十七条 保密 未经另一方同

34、意,任何一方不得在电视剧公映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其所知晓的与电视剧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其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 (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 )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 _年。 任何一方若违反上述保密义务,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通知 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 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 )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

35、的方式。 _. 自变更之日起 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 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 (书面通知发出 _天内 )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

36、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_种方式解决 (1)提交 _仲裁委员会仲裁 ;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

37、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 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 (不论曾否宣战 )、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三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

38、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 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 _年,自 _年 _月 _日至 _年 _月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 _份,双方各执 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 _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_ 委托代理人 (签字 ): _ 签订地点: _ _年 _月 _日 乙方 (盖章 ): _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_ 委托代理人 (签字 ): _ 签订地点: _ _年 _月 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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