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电律解
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24日讯据广州日报报道,自2019年起,陈某等5人利用高铁站员工等职务便利,查询及出售演艺明星搭乘高铁的行程信息以及居民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林某等3人通过向上述5人购买明星信息后,加价对外销售。8人违法所得合计56万余元。
资料图:配图与本文无关
陈某、林某等8人的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定性?会面临哪些惩罚呢?对此,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的陈曦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本案中陈某等5人明知自己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会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造成危害,利用职务便利查询并出售演艺明星的行程信息或公民身份号码,林某等3人购买信息后,加价对外销售,主观上表现为故意,符合构成该罪的主观要件。
其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大量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多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数额较大的,以及公民个人信息被他人使用后,给公民造成了经济上的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到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等情况。
本案中陈某等5人利用高铁站员工等职务便利,出售演艺明星个人信息,林某等3人通过向上述5人购买明星信息后,加价对外销售。8人违法所得合计56万余元,其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符合构成该罪的客观要件。
因此,陈某、林某等8人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闪电新闻记者 刘国斌 报道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网址:闪电律解 https://mxgxt.com/news/view/207814
相关内容
《电影解密》剧组闪耀上海电影节,惊喜嘉宾吴彦祖与俞飞鸿一同现身…因为一段旋律走进了整部电影 影视解说 电影推荐 电影陌路狂刀 电影
闪电侠,闪小姐?
行知读书会|在电影中解锁法律新知
银色童话破灭 韩国明星夫妻闪电离婚激增
当《爱的供养》旋律响起,晴川便闪亮登场!
东京电影节红毯:明星光彩背后的法律视角
盘点中外大牌明星中闪电离婚一族
闪电➡️闪光,太阳➡️夏天,笑脸➡️快乐…
律师解读:明星参演电影涉投资诈骗案,要负连带责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