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自媒体账号如何公平分割?—房车阿姨离婚案的法律视角

发布时间:2026-03-11 20:39

近日,“房车阿姨”苏敏发布视频称,经过调解,最终确定付给男方16万元,男方同意签订离婚协议,自媒体账号归苏敏所有。

2020年,56岁的苏敏决定“逃离”婚姻生活开始自驾游,她挣脱社会枷锁不再是别人的妻子、母亲,努力寻找并成为“她自己”,短短几年间成为拥有几百万粉丝的网红博主。

房车阿姨的自媒体账号,有多种变现方式,如接广告、带货,以及每条视频的流量收入等。目前她的抖音账号开通了2个带货橱窗,累积卖出了18万+的产品。

自媒体账号是阿姨以个人身份信息注册并独立运营的,但由于账号注册及运营是在她与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自媒体账号的归属及分割,成为离婚中最大的难题。为了避免更多的麻烦,尽早获得自由,阿姨接受了补偿男方16万元的调解方案,最终自媒体账号归属于女方。

房车阿姨的故事不仅是个人命运的转折,更是科技发展与法律交织的缩影,毛律以此为题,聊一聊自媒体账号虚拟财产的离婚分割问题。

-01-自媒体账号的法律属性及权利归属

1、自媒体账号是否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尽管法条没有详细提及虚拟财产,但在如今的自媒体时代,自媒体账号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已成为共识,因此可以归属于“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运营的自媒体账号,离不开配偶的支持,实践中也大多将其列为夫妻共同财产。

2、自媒体账号的法律属性

我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自媒体账号这类虚拟财产的保护虽然有法律规范,但只是一笔带过,并未对其做出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

自媒体账号法律属性,目前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

①债权/使用权

自媒体账号是基于网络平台产生,用户通过账号、密码进行控制和使用,而网络平台提供技术服务支持,符合债权或者使用权属性。

②物权

自媒体账号虽然是一种无形资产,但用户对该类虚拟财产具有排他支配的特征,并且可通过直播带货等方式获得收益,符合物权特征。

③知识产权

自媒体账号的经济价值主要来自平台账号的内容,属于用户创作的智力成果,具有知识产权的属性。

④人格权

自媒体账号的运营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账户粉丝与运营者往往强绑定,一旦更换运营者,账户活跃度及经济价值均受到损失,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

3、自媒体账号的价值如何确定?

自媒体账号作为一项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而价值评估是法院对自媒体账号等虚拟财产分割的前提,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对自媒体账号或其他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机构和价值体系,缺乏专业性和权威性。正因如此,包括房车阿姨苏敏离婚案在内的大多数案件以调解的方式审结,选择“巧妙”地绕开第三方价值评估、法律依据空白的难题。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无法顺利调解,一些案例中法院会指导当事人根据账号内粉丝数量和市场价值估算账号价值,或者是参考网络平台对自媒体账号收益的管理、市场定价来酌定自媒体账号的价值。确定虚拟财产价值后,可通过一方持有账户、折价补偿另一方的方式进行分割,或采取拍卖、变卖方式,对取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02-离婚分割自媒体账号的裁判观点

自媒体账号等虚拟财产属于科技发展领先于时代发展的产物,由于法律的滞后性,虚拟财产法律属性、权利归属和价值评估处于法律依据不足的困境,因此离婚分割虚拟财产尚未形成统一、明确的裁判规则。本文根据目前司法案例,整理裁判观点如下:

1、自媒体账号有价值,分割考虑人身属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家事纠纷典型案例之六

案例简介:

陈某(男)与谢某(女)五年前登记结婚。婚前,陈某经营着自己的快手账户,婚后不久,陈某又注册了同名抖音账户,粉丝量迅速发展到300多万,经营短视频自媒体账户成为其主要经济收入来源。近年来,陈某与谢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离婚争执让陈某无心再经营维护账户并停更一年多。诉讼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于陈某运营的300多万粉丝的抖音账户和10多万粉丝的快手账户归属和价值问题产生争议。陈某认为,两个短视频账户具有人身属性和不可分割性,一直由其负责策划、维护、经营、拍摄、设计,谢某从未参与运营,故两个账户应属于其个人财产,况且两个账户停更一年多,以后是否继续运营尚不确定,并不值很多钱。

裁判观点:

诉争运营的抖音账户是婚后注册,快手账户的粉丝量也是婚后发展起来的。两个自媒体账户粉丝量已经达到一定数量,能够获取广告收入、平台流量收入等,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具有财产属性,其中财产性权利和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媒体账户的运营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为不减损其价值,分割时采取将其归注册和运营人所有而由其向另一方作出补偿的方式为宜。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均同意上述分割原则,并自行协商账户价值达成调解协议。

2、谁经营归谁负责,账号归实际运营者继续持有

郑某与田某1离婚纠纷 (2019)辽1282民初3240号

案例简介:

2019年郑某(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经法院查明,在婚姻存续期间,田某(男方)注册“鲜坊龙少”快手账户,粉丝量28.6万左右,该账号主要功能在网络上经销海产品,田某(男方)为了“养号”花费了六七十万元,该账户因此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郑某(女方)陈述“鲜坊龙少”根据粉丝量,每人至少价值1元,估计该账户价值至少为28.6万元,故要求拍卖出售分割。

裁判观点:

司法实践中,该项属于新生的“虚拟财产”,“快手账户”需要经营者投入、宣传等,才可能有收益。但同时也存在风险,账号被关闭或其他情形出现时,将一文不值。因此,该“财产”无法作为有型财产进行分割,本着谁经营归谁负责的理念,由被告继续持有该账户。又依据“婚姻法”照顾妇女儿童的理念出发,针对“虚拟财产”存在的现实,折价倾斜补偿原告,以达到相对公平的目的。

3、注册人与实际运营人不同,账号归属于注册人(该案存在争议)

黄某1、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021)皖1621民初6193号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1与被告陈某于2015年12月举办婚礼并同居生活,共同生育一女,现随陈某生活。2017年6月12日,黄某1从自家二楼摔下受伤致残,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黄某1于2015年8月4日14点32分59秒用其微信登录注册了快手号,被告陈某于2018年3月用黄某身份证进行了实名认证,并绑定被告陈某所使用的手机号码,后被告陈某一直使用快手号至今。被告陈某直播内容主要为讲述自己的经历,双方同居期间原告黄某1也有参与直播。

2020年4月2日,被告陈某与原告黄某1的父亲签订调解协议书,约定被告给付原告280000元,双方互不干涉对方玩快手,被告支付280000元后离开黄某1家庭。案涉快手账号曾用过两个网名,“守护植物人老公黄某1”和“欢欢加油”,被告陈某辩称这两个网名都是从陈某的角度设定的,并且陈某为运营案涉快手账号投入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故主张自己是案涉快手账号的实际所有者和经营者。截至2021年8月23日共计收益2337791.57元,原告黄某1要求对此收益进行分配,对其他收益不再要求分配。被告从快手号收益中为原告家庭支出共计502000元。

裁判观点:

快手号系原告黄某1于2015年8月4日14点32分59秒注册,被告陈某于2018年3月用原告身份信息进行实名认证。根据快手《用户服务协议》及《隐私权保护政策》的约定,用户昵称和绑定手机号码均可进行更改,而注册时提供的某些初始信息及验证信息不可更改,故对被告以账号昵称及绑定的手机号码确定使用权人的主张不予采信,认定快手号的使用权属于原告黄某1所有。

被告陈某认为调解协议书中双方已约定案涉快手号的使用权归女方,协议中仅约定“女方陈某为了孩子生活玩快手,男方黄某1家人不得干涉”,未注明快手号,不能视为双方对案涉快手号使用权的约定。

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之后,被告继续使用案涉快手账号所获收益为双方共同财产。考虑到案涉快手账号一直由被告实际使用和运营,被告为此付出了较多时间和精力,扣除双方同居期间被告已支付的502 000元后,酌情再支付给原告300 000元。

争议观点

该案的裁判思路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原告黄某1虽然是网络平台的注册人,但黄某1几乎没有参与或较少参与账号运营管理工作。而自媒体账户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粉丝对实际运营者陈某产生的信任、认可,决定了账号的经济价值。法院采取注册说判决案涉快手账号使用权归属于原告黄某1,忽视了被告陈某运营案涉快手账号所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劳动。快手账号运营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将案涉快手账号使用权归属于原告黄某1没有考虑到案涉快手账号继续运营的问题。(注:马秋;顿十慧;.共有网络平台账号的分割与价值评估——以黄某与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为例[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02):107-115.)

-03-结语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夫妻离婚时虚拟财产的分割问题日益复杂和多样化。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探讨、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一领域仍存在诸多挑战和不确定性。

然而,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社会认知的逐渐进步,我们相信,未来对于虚拟财产的分割将会有更明确、更公平的解决方案。对于每一对夫妻而言,提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在婚姻存续期间理性对待和规划虚拟财产,将有助于减少离婚时可能产生的纠纷。

愿我们都能以法律为盾,以理性为矛,妥善处理好婚姻中的财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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