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明星子女被偷拍,现行法律提供了哪些具体的隐私保护依据?
关注当明星父母如谢娜、赵丽颖反复因子女被偷拍而公开呼吁时,其背后依托的是一套日益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现行法律为明星子女的隐私保护构筑了多层次、具有强制力的法律防线。
一、核心法律框架:以未成年人特殊保护为基石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核心地位
该法第四条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则,要求全社会在处理涉未成年人事务时必须以此为指导。第七十二条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直接的裁判依据。其第四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媒体在报道涉未成年人信息时应秉持客观、审慎态度,禁止披露其个人隐私。
《民法典》的双重保护机制
隐私权保障: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明星子女的日常生活安宁不受非法打扰即属此范畴。关键点在于:即使孩子在公共场所(如上学、看剧),如果拍摄内容涉及私密活动或信息,仍可能构成侵权。
肖像权保障: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未成年人作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肖像权同意权由监护人行使,狗仔偷拍并公开其正面照即涉嫌侵犯肖像权。
二、专项法规强化:聚焦个人信息与网络空间治理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严格约束
该法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生物识别信息(如面部特征)、行踪轨迹等列为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此类信息必须取得监护人的单独同意,且目的需明确、必要。狗仔偷拍并传播明星子女行踪及面部信息,直接违反本条规定。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的细化要求
明确规定:未经监护人明示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包括肖像、住址、行踪等)。禁止跟拍、蹲守、擅自曝光未成年人及家人的行程、学校、照片视频等。
新规动态:《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配套办法
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首次将“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单列为独立禁止类别,明确禁止“利用未成年人形象摆拍演绎不良价值观内容”、“通过恶搞未成年人打造争议人设博取关注”等行为。这对依赖买卖“星二代正脸照”牟利的灰色产业链形成直接打击,并强化了平台的主动监管责任。
三、司法实践与法律责任的严厉性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裁判基准
法院在处理此类侵权案件时,会将该原则作为核心考量。即便拍摄者辩称“公众兴趣”或“舆论监督”,若公开未成年人信息缺乏必要性和正当性,依然会被认定为侵权。
明确且多元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侵权者须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等责任。
行政与刑事责任: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泄露、传播未成年人隐私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构成《刑法》中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平台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涉及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的内容时,负有立即停止传输、防止扩散的法定义务。
四、法律保护的普适性:明星子女≠公众人物
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并未因父母是公众人物而减损。明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普通儿童完全平等,其隐私权、肖像权、个人信息权应受到同等强度的法律保护。明星父母对公众关注的“容忍义务”不延伸至其未成年子女。
五、偷拍行为的深层危害与法律警示
直接侵权后果:侵犯未成年隐私权、生活安宁权、肖像权及个人信息权。
人身安全隐患:泄露行踪轨迹可能被不法分子恶意利用,历史教训(如白晓燕案)警示隐私暴露的极端风险。
心理精神伤害:导致儿童承受巨大心理压力、被围观议论甚至网络欺凌的风险。
规避手段无效性:即使对影像进行“打码”处理,其偷拍行为本身及对私人生活的侵扰本质不变,无法规避法律责任。
结语:面对屡禁不止的明星子女偷拍现象,现行法律已编织起一张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典》为核心,《个人信息保护法》及专项规定为支撑,辅以严厉司法实践与平台责任的严密保护网。法律的刚性约束与社会公众自觉尊重未成年人隐私边界的结合,是守护每一个孩子(无论其父母身份)在阳光下安心成长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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