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明星拜年视频刷屏:防侵权,关键在平台

发布时间:2026-02-25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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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年春节,社交媒体上AI生成的明星拜年视频迅速刷屏。普通公众赞叹生成式AI的强大,明星艺人却对自己的形象被随意使用生成拜年视频并大规模传播表达不满。周星驰的经纪人陈震宇就在社交媒体上发出疑问,“这些属于侵权吗?创作者可能已经借此盈利,平台是否放任不管?”

对是否侵权的问题,答案很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除了肖像,自然人的声音,也受到保护,参照肖像权保护的规定。这意味着,人脸、人声作为具有人身专有属性的人格要素,受法律严格保护,未经许可不得通过AI技术深度合成、传播。

AI明星拜年视频大多未获得明星本人授权,即便以“娱乐”“拜年”为名,即便标注“AI生成”,也很可能是侵权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并不只有明星的权利受到保护,普通人的肖像权也一样受保护,未经许可,用普通人的肖像和声音制作AI视频,同样可能侵权。而除肖像权外,有些AI视频使用影视作品中的形象、片段,还可能侵犯影视作品版权方的版权。

当然,如果AI生成的此类视频,仅用于个人私下欣赏、研究,只在小范围内使用,不公开传播,属于民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不构成侵权。但这些视频制作完成后,很多人会发到社交账号上,这就构成了公开传播,甚至用于引流、营销,突破了“合理使用”的边界,构成对权利人人格权、版权的侵害。

构成了侵权,用户、AI大模型、社交平台,谁该承担责任?在这个侵权链条中,如果视频平台提供了没有经过授权的素材模型,作为模板供用户使用,那么平台无疑应该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至于在这个侵权场景中,底层的生成式AI大模型,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或者所,如果侵权素材是用户提供的,AI大模型只是提供了技术能力,那AI大模型是否侵权,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在AI生成内容的链条中,用户是指令发起者,AI大模型只是作为工具,提供技术能力。因此,用户作为大模型的使用者,应该对模型生成的内容负责,而大模型的提供者,不承担责任。就像菜刀也可能被用于犯罪,但犯罪后果显然只能由菜刀的使用者来承担,不应由生产者承担责任。

但也有观点认为,与菜刀等功能单一的工具相比,大模型的能力显然要强大得多。能力越大,责任越大。而且,大模型提供者应该有责任判断生成的内容是否合法。各国法规或者行业自律也普遍要求大模型对生成的内容进行审核,避免输出非法内容。以中国为例,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发现违法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采取模型优化训练等措施进行整改,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因此,如果大模型不对用户提供的素材的来源、授权情况进行审核,直接据此生成内容,属于未尽到合理的审核义务,为侵权行为提供技术便利,需承担相应的帮助侵权责任。实践中,部分AI生成工具简化素材审核流程,仅提示用户“遵守法律”,却未设置实质性的版权核查、授权验证机制,客观上纵容了侵权行为发生。

这种观点也有一定道理,可能也是基于这些考虑,部分大模型提供方紧急停止用户上传真人照片或者视频作为创作参考。但也要看到,这样一刀切的做法,并不能完全解决素材和生成内容侵权问题,还可能限制用户的创作。而且,使用未经授权的他人肖像和声音进行AI创作,也可能在“合理使用”的范畴,不构成侵权。一刀切地禁止用真人形象进行创作,实际上剥夺了用户“合理使用”的权利。

事实上,在大模型内容生成过程中进行宣扬暴力、恐怖主义等明显非法内容的审查,是比较容易做到的,但要识别民事侵权内容,难度很大。如果AI每次生成内容都要求用户提供授权证明,那成本将非常高,而且赋予工具提供方过高的审查责任,也有失公平。

真正的关卡应该在社交平台。从侵权的角度出发,只有生成的内容被公开在社交平台,并且大规模传播,才会造成严重的侵权后果。没有公开发布到社交平台之前,AI大模型生成的内容,即使没有获得权利人许可,也有可能属于“合理使用”,在生成环节判断是否侵权,要求用户提供获得授权的证据,并不合理。但在公开发布环节要求用户提供授权证据,否则不予公开传播,则是合理的要求。

社交平台作为AI生成内容的主要传播载体,其责任界定是破解当前侵权乱象的关键。AI生成内容的侵权危害,核心在于公开传播带来的大范围扩散,而非生成本身。用户私下生成、欣赏不侵权,上传平台公开传播才构成侵权,这一特性决定了平台在权利保护中的核心地位。

当然,网络平台的责任认定适用“避风港原则”,即平台对用户上传内容不承担事前审查义务,仅在收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下架等措施,即可免除赔偿责任。但在AI生成内容快速传播的场景下,这一原则明显滞后:AI视频依托算法推荐,短时间内即可实现千万级传播,权利人发现侵权、通知平台、平台处理的周期内,侵权后果已难以挽回。同时,一些平台为提升流量、活跃用户,对这类高热度侵权内容采取放任态度,甚至主动加大流量倾斜,导致侵权行为愈演愈烈。

“避风港原则”的滞后性,引发了关于平台是否应承担事前审查责任的深度探讨。从技术可行性来看,当前人脸识别、声音识别、版权比对等技术已相对成熟,平台有能力建立AI生成内容事前审核机制,对涉及明星肖像、声音、版权作品的内容进行自动筛查,未经授权的不予发布。从法律责任来看,平台作为流量获益方,也应当承担与其技术能力、获益程度相匹配的监管责任。

若仅依赖“通知—删除”规则,难以遏制AI生成内容侵权的泛滥态势,唯有将监管端口前移,强化事前审查、事中监测、事后处置的全流程管理,才能有效平衡技术创新与权利保护。当然,事前审查并非要求平台对所有内容逐一进行人工审核,而是通过技术手段建立常态化筛查机制,重点防范高风险侵权内容,兼顾效率与公平。

AI技术的发展,为文艺创作、生活娱乐带来了全新可能,但创新不能以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为代价。 技术向善,是AI发展的核心要义。权利保护不是阻碍技术创新的枷锁,而是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只有守住肖像权、声音权、知识产权的法律底线,厘清模型方、用户、平台的责任边界,才能让AI技术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行稳致远,真正为社会带来便利与价值,而非侵权与纷争。

辛省志

责编 李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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