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说案丨第一百期: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系列之四: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文化传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6-02-07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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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18年11月29日与某文化传播公司订立为期2年的《艺人独家合作协议》,约定:李某聘请某文化传播公司为其经纪人,该公司为李某提供网络主播培训及推广宣传等工作。2019年3月31日,李某因直播收入较低,单方解除《艺人独家合作协议》,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那么,李某与文化传播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吗?他可以如愿拿到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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