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推测招来一场官司他们该不该成为被告?
山西日报社所属的《山西晚报》刊载了题为“毛阿敏八成不来太原”的文章,因为一句推测引来官司,太原市中级人 民法院一审判决山西日报赔偿87万元,山西日报社不服判决,近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已被受理。媒体由一句 推测引来高额索赔案这一罕见的案件引起众多专家和法律工作者的讨论。
事情由一句推测引起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1年5月17日,《山西日报》社所属的《山西晚报》刊载了题为“毛阿敏八成不来太 原”的文章,该文摘自《金陵晚报》:“毛阿敏在日本突患急性阑尾炎,5月11日晚在东京一家医院进行紧急手术……按常 规,阑尾炎手术7天即可出院,但毛阿敏身体实在虚弱,日本医生要求她必须休息治疗20天方能出院。”在该文章结尾处《 山西晚报》加了一句猜测性的推论:“而对山西太原歌迷来说,期待已久的5月25日省体育场‘华夏之夜’大型明星演唱会 上一睹毛阿敏风采的愿望恐怕也要泡汤了。”
5月21日,“华夏之夜”的主办单位太原市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企公司)在太原市阳光大酒店召集 《山西日报》、《山西晚报》在内的山西省多家媒体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外企公司在新闻发布会上出示了由毛阿敏亲笔书写的 “祝山西人民愉快,五月二十五日相会在太原!”的传真件。为此,《山西晚报》于5月22日在第八版又刊出《毛阿敏如期 来并(并州)》的特别新闻,并配发了毛阿敏传真件的照片。“华夏之夜”的演出结束后,外企公司认为此次演出活动没有一 家赞助单位,退票多,门票收入少,都是《山西晚报》的一句推测造成的。于是,一纸诉状将山西日报社告上太原市中级人民 法院。
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在诉状和一审中称:2001年4月30日,原告外企公司与太原市演出公司共同决定于2001年5月25日 在太原市山西省体育场举办有3.5万观众参加的“华夏之夜”大型明星演唱会,出场的演艺明星有毛阿敏、付笛生、任静、 于文华、青春美少年等,外企公司负责演出的全部投资。但隶属于被告《山西日报》社的《山西晚报》捏造事实,致使原告已 售出的大量个人、团体票被退回,共计895058.56元。演唱会近乎空场,整个门票、广告收入仅5万元,演出赞助单 位没有一家,为避免空场的不良影响,我方被迫无偿送票1万余张。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方退票损失849504元 及赔偿我方投资损失并名誉损失费。
2002年1月30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并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山西 日报》社下属的《山西晚报》登载的“毛阿敏八成不来太原”一文,构成了对原告外企公司合法权益的侵犯,应由被告《山西 日报》社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理由是:一、被告《山西日报》社下属的《山西晚报》未履行法定的审查核实义务,就作出了“ 毛阿敏八成不来太原”的错误推断,对广大读者产生误导,主观上具有过错。二、由于作为有一定影响力的《山西晚报》发布 的虚假信息,给原告的门票收入造成了影响,导致原告已售出的门票被退回,预期的经济利益无法实现,形成了一定的损害事 实。三、被告所载文章的社会影响力与原告因此而遭到经济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四、该文登载后,原告方采取了积 极的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尽到法律上的义务,而被告方虽在5月22日登载文章说毛阿敏如期来并,但原文的社会影响已经 形成。综上所述,被告应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因此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判令《山西日报》社赔偿太原市外国企业服 务有限公司退票经济损失78.372万元及增加的广告费经济损失8.67万元,合计87.042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支付。
专家学者如是说
该案究竟如何定论?许多学者及法律专家纷纷发表看法。
中国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赵中孚教授看了相关报道后,谈了三点意见:1、《 山西晚报》“毛阿敏八成不来”、“恐怕也要泡汤”的报道是推测,而不是“推断”;是有根据的,不是“虚假信息”;是客 观报道,无主观过错。2、《山西晚报》“如期来并”的报道由推测变为肯定;报道及时,距演出有三天时间,“为时未晚” ,认定“社会影响已经形成”偏离事实。3、投资与风险并存,外企公司为组织演出的投资也不例外,风险来自与演出有关的 人、地、时等多方面的因素,不应把自己应承担的风险损失说成可期待的利益,归责他人。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魏永征:《山西晚报》的报道符合新闻规律。马克思说:“只要报刊有机地运动着,全部事实 就会完整地被揭示出来。”报纸是“一步一步地弄清全部事实的”,“今天它所报道的事实或发表的见解中的错误之处,明天 它自己就会推翻。”该报先报道毛阿敏手术和取消二次演出的事实,这就提出毛阿敏太原能否成行的问题,接着报道毛阿敏还 是会来的,是一组完整的连续报道。不能割裂开来,抓住前一篇,不看后一篇。如果这样都要算账,新闻报道没法做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刘心稳:2001年5月17日的新闻报道主旨是报道毛阿敏近期的健康状况 和健康状况对参加演出的影响,最后分析性地担心:歌迷们的愿望“恐怕”也要泡汤了。这些“恐怕”“也要”的文字,表达 的是新闻媒体的一种担心,一种忧虑。可见,这则报道是新闻媒体站在社会公众利益的立场上,根据事实和一般道理为广大歌 迷担心,不是那种肯定语义的、“失实”的报道。只要这种分析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符合社会的一般道理,没有歪曲事实, 就不应当非难新闻媒体,要它承担不应当承担的责任。
民盟山西省委法制委员会委员、律师张志琦:原告诉请的侵犯其名誉权,从侵权的构成要件上看,两者风马牛不相及 。换句话说,该文一没有涉及原告;二没有对“华夏之夜”大型明星演唱会上其他演员诸如合同中所列付笛生、任静、孙浩、 于文华、青春美少年等演员进行虚假报道;三没有冒充举办单位发布虚假事实。至于《山西晚报》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财 产权,我们认为本案中该报道并不必然产生原告所述的损害事实,两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最后,想要说明的是传播 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事实对他人进行批评、监督,属于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的范畴,《山西晚报》不以商业利益为目的客观转摘 毛阿敏患病消息并对广大歌迷和相关单位提出合理忠告是对消费者负责任的行为,正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知情 权的有力保护,故此是无可非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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