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間熱賣“明星臉” “僅供娛樂”恐成多重侵權

发布时间:2026-01-21 04:15

原標題:“僅供娛樂”恐成多重侵權

最近一段時間,一種明星網紗頭套在互聯網上走紅。這種頭套通常採用高精度印刷技術,將眾多名人或者知名IP的超高清正面頭像印制於輕薄透氣的面料之上,佩戴者隻需將其套在頭上,便可瞬間化身“明星”或者卡通人物。這些人臉頭套在互聯網電商平台的銷售價格從幾十元到上百元不等,有著非常可觀的銷量。

  商家普遍宣稱,此類產品“僅供娛樂使用”。然而,在這股看似無害的“娛樂”熱潮背后,實際卻暗藏著一些法律風險。

  商家聲稱“僅供娛樂”

  實則可能多重侵權

  記者搜索社交平台發現,有不少主播在直播間內推銷超寫實的明星面紗頭套。主播將外套的拉鏈拉緊,再戴上帽子稍微調整面紗的佩戴角度后,一張全新的面容躍然眼前,幾乎可以做到以假亂真。部分直播間僅支持售賣鏈接內展示的款式,不過當記者留言詢問是否可以定制時,主播也給出了肯定的答復。

  除了電商直播間外,記者在某二手交易平台還注意到,有商家直接挂出可來圖定制的鏈接,並在產品說明欄詳細介紹網紗頭套的定制流程。

  對於這些賣家“僅供娛樂”的解釋,法律專家認為,只要面紗頭套具備“可識別性”,能讓普通公眾聯想到特定明星,就構成對其肖像權的侵害,若同時存在丑化、污損形象的情況,還可能疊加侵犯名譽權的法律責任。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孫瑜晨表示,可能會侵犯至少三重利益——

  第一就是肖像權,電商平台賣明星頭套的行為,首先公開了人家的肖像,根據消費者的要求制作頭套屬於制作肖像的一種侵權行為,同時售賣屬於使用肖像行為,所以商家的行為完全違反了肖像權的保護規定。

  第二侵害的是名譽權,商家為了控制成本,對明星頭像設計存在一些丑化、污損,更有商家很有可能有一些超過尺度的侮辱性設計,會對明星的社會評價、名譽造成侵害。

  第三還侵犯了知識產權,很多相片商家沒有經過權利人同意就使用,存在損害著作權行為,違法屬性非常明顯。

  明星肖像權被濫用

  多起案例侵權方被起訴

  明星作為公眾人物,成為部分商家眼中帶貨的“流量密碼”。專家說,所謂的“僅供娛樂”“搞笑道具”,實則是為了規避法律責任。近年來,在相關的法律案例中,構成侵權方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所謂“娛樂用途”往往只是規避法律責任的話術包裝,真實目的在於借助明星形象帶來的流量效應實現商品溢價和銷售轉化。

  近年來,已有不少明星肖像權被濫用的案例揭示出此類侵權行為的嚴重后果。此前,知名演員陳某某的照片,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出現在某茶葉產品的包裝上,形成完整的侵權產業鏈。湖南省張家界市慈利縣人民法院對這起涉及原材料供應、生產包裝、商標授權、線上銷售的全鏈條肖像權侵權案作出判決,涉案四方被認定構成共同侵權,賠償陳某某經濟損失共計12萬元。

  另一起涉及知名演員趙某某肖像權糾紛的案件中,廈門兩家公司分別未經趙某某許可,在產品宣傳中使用其肖像用於商業推廣引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兩公司構成肖像權侵權,其中一家公司被判賠償12萬元,另一家公司按侵權情節賠償8萬元並公開道歉。

  破解肖像被濫用困局

  需構建多層次治理體系

  專家認為,面對日益猖獗的肖像權侵權現象,現有法律體系雖然已經具備基本框架,但是在執行層面仍面臨取証難、維權周期長等諸多挑戰。孫瑜晨表示:“遭遇侵害的一些明星,要付出時間精力去取証、固証等,這些都會帶來一定的時間成本。像一些肖像權人本人非常忙,可能覺得沒有這麼大的精力去訴訟,這種心態反而助長了這種行為。”

  要破解數字時代肖像濫用的困局,需要構建“法律兜底、平台盡責、權利人主動維權、行業自律”的多層次治理體系,探索切實可行的法律出路和治理方案。孫瑜晨表示,電子商務平台可能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平台內的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服務侵害其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或者屬於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就必須採取必要措施,否則可能要承擔連帶責任。對於消費者個體來說,喜歡明星,也不能侵犯明星的合法權益,戴著這些頭套出現在公共場合或者有一些營利性的行為,可能就超過法律合理性的邊界,也把自己放在了法律風險之中。

  據央視新聞客戶端

(責編:章華維、羅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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